【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郑连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连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7年9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连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连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连敏于2017年9月22日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桥洞北侧六号拆迁地,因对四平市铁东区行政执法局拆除其违章建筑不满,采用极其危险的手段,驾驶牌照号XXX黑色江淮轿车撞向停在拆迁现场的半截货车,造成站在两辆半截货车中间指挥拆迁工作的被害人郑某受伤,被撞半截货车的左侧大灯损坏,保险杠损坏,车左侧的前脸塌陷,自报毁坏价值人民币4800元。经法医鉴定,伤者郑某腰部外伤致左侧骼骨多发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者郑某左手外伤致左手第2掌骨、食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近节远端及末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郑连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李某1、任某、李某2、韩某、孙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01年后房屋建设情况认定书、现场勘查卷宗、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连敏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连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因政府拆迁给予的补偿款不足以满足他生活,其又患有多种疾病,所以想一死了之,于是开车往墙上撞,但是有人在前面阻止,趴到了他车上,他急踩刹车转动方向盘就撞到了旁边的车上,受伤的人是否是他撞的他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9时许,四平市铁东区行政执法局在四平市铁东区南桥洞北侧六号拆迁地依法组织拆迁被告人郑连敏经营的铁东区吉祥机械加工厂违章建筑过程中,被告人驾驶XXX号黑色江淮轿车撞向停在拆迁现场的货车,造成站在两辆货车中间指挥拆迁工作的被害人郑某受伤,被撞货车的左侧大灯、保险杠损坏,车左侧前部塌陷,自报毁坏价值人民币4800元。经鉴定,伤者郑某腰部外伤致左侧骼骨多发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者郑某左手外伤致左手第2掌骨、食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近节远端及末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郑连敏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等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接到李某1报案及决定对郑连敏案立案侦查。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9月22日15时许,北市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当日9时许,四平市铁东区住建局在拆迁过程中,一名男子开车将住建局同事撞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郑连敏抓获。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江淮吉普车一辆。

5、机动车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证明:XXX号江淮轿车所有人是郑连敏,被告人驾驶证在有效期限内。

6、四平市规划局2001年后房屋建设情况认定书、四平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证明:铁东区吉祥机械加工厂于2001年后在铁东区北市场街洞北委五组建设的99.30平方米、砖混结构、用途为生产车间的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章建筑,四平市规划局依法决定对该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

7、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证明:伤者郑某腰部外伤致左侧骼骨多发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者郑某左手外伤致左手第2掌骨、食指近节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近节远端及末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8、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卷宗。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9、被害人郑某陈述:他是四平市铁东区住建局局长。2017年9月22日9时许,他在紫气大路立交桥指挥拆迁工作,当时他站在两辆执法车中间,不知道什么原因一辆车直接撞向执法车,把他夹在中间,直接给他夹伤,后被同事送到医院。

10、证人李某1证言:他是四平市铁东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2017年9月22日8时许,他们配合城建局、市规划局对六号拆迁地进行拆迁,他和李某2、货车司机在货车驾驶室内交谈过程中,一辆黑色的车以非常快的速度向他们冲过来,直接撞到驾驶室正前方。他们三人下车听见有人喊夹到人了,工作人员让黑色轿车司机往后倒车,但是司机就是不动,他们一起把黑色轿车推开才把夹着的人救出来。

11、证人任某证言:他是货车司机。2017年9月22日9时许,他和两名城管人员在车内,突然一辆黑色轿车向他的车开来,一下撞到他的车头上,把他的车撞得往后退了,周围的工作人员立刻上前把黑色轿车围住。他的车损价值4800元。

12、证人李某2证言:他是四平市铁东区住建局工作人员。2017年9月22日8时30分许,他在六号地协助进行拆迁工作。9时许,警戒线外面开进来一辆车,当时有警察说不让进,但是那人不听劝,直接越过警戒线往他车上撞,现场有100多人,站在车中间指挥的郑某局长和车上的协管员李某1受伤。

13、证人韩某证言:他是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2017年9月22日9时许,他在六号地协助拆迁工作,这时过来一名男子说房子归铁路管不让拆,他们对其进行劝说。过了一会,这名男子开着一辆黑色吉普车越过警戒线朝他们开过来,他们急忙闪开,车就撞向停在现场的货车上,把在现场指挥的郑某撞伤。随后警察过来让那名男子下车,但是其拒绝开车门。

14、证人孙某证言:内容同证人韩某一致。

15、被告人郑连敏供述:2017年9月22日9时许,他邻居打电话说政府要拆他家房子,他赶到现场不让拆,工作人员上前劝阻,他当时脑袋一热产生了不想活的念头,想开车撞房子墙上撞死算了,于是开车奔着房子去,但看到房子附近站着几个人,他怕撞到人就转了一下方向盘,车撞到旁边的货车上,把货车车灯撞碎,还把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撞伤,后来一群人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并送上救护车。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郑连敏供认其开车撞到案发现场货车的事实,与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任某、李某2、韩某、孙某证言吻合,虽然其辩解称其是因为对政府拆迁不满,开车是想往墙上撞一死了之,但是根据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现场人数众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当时在案发现场的车速较快,故其应当意识到其行为足以危害在场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其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机动车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四平市规划局2001年后房屋建设情况认定书、四平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情况说明、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卷宗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郑连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连敏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连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郑连敏作案工具XXX号黑色江淮轿车一辆(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红霞

人民陪审员李?娟

代理审判员刘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