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治龙将自己非法购买的捕捉野猪的放电机器借给被害人杨某1,期间,张治龙和杨某1沿着杨某1屋后庄稼地和森林地的边界架设了约300米的电网线,其中电网线还经过了罗某、张某的庄稼地。
同年7月10日晚上6点左右,被告人张治龙到被害人杨某1的家里,在电网线起点处,教杨某1如何操作机器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次日早上6点左右,张治龙不放心杨某1操作机器,便赶到现场,在现场看到杨某1倒在地上,张治龙立即对杨某1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后将杨某1背回杨某1家中的床上,并通知杨某1的女儿杨某2。之后张治龙一直在现场帮忙直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依法对作案工具动力锂电池、智能逆变电源予以扣押。经鉴定,杨某1系电击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治龙与被害人杨某1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杨某1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治龙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张治龙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张治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