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3 0:00:00

沈廷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廷印,男,1959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国研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云婷,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金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廷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廷印及辩护人马云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廷印于2017年7月2日22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本市西城区二龙路与高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沈廷印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采取逆行、超速等方式往长椿街方向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先后撞向王某、靳某、赵晓阳等人驾驶的车辆。经鉴定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25768元。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沈廷印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廷印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酒后在市区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廷印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廷印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廷印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异议,并做出了供述。

被告人沈廷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沈廷印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沈廷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本市西城区二龙路与高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沈廷印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采取逆行、超速等方式往长椿街方向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先后与王某、靳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25768元。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沈廷印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2日21时40分许,其驾驶车牌号×××的大众牌小轿车行至二龙路西安清真饭庄门前,女友李某1下车去买东西,其停车等候时从后面过来一辆车停在其车后面,过了三四分钟该车突然将其车后部撞了。其下车查看,对方司机和车上的乘客还在车上聊天没发现发生了事故。其上前找对方驾驶员说明情况,对方驾驶员下车后就骂骂咧咧,另一人说要赔200元私了。其感觉这两人都喝酒了,就要报警处理,对方一直拦着不让报警,这时李某1买东西回来了。对方驾驶员就开始骂他们,双方就吵起来。其一直在报警,对方见状就上车,趁他们不备驾车离开了现场。高某1辨认出被告人沈廷印就对方驾驶员。

2、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2日22时10分左右,其驾车沿闹市口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至长椿街路口北侧遇红灯停车等候时听到“哐”的一声,其车被一辆后面同方向驶来的车撞上了,其车被撞后向前滑行,车前部又撞到了前面等候放行的一辆别克车的尾部。其下车查看,发现是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宝马车停在其车后面,宝马车前部破损了。这时从宝马车左后门下来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要求私了,其和别克车的司机查看完都没同意私了,宝马车驾驶员一直没下车,后其和别克车的司机过去找宝马车驾驶员谈怎么处理这起事故,对方提出私了。他们没同意。其回车里准备报警时,宝马车驾驶员过来说:“你不就是想要钱吗你要多少钱”其就是要报警,该人就回到车上往后倒车,其和别克车驾驶员过去阻止,该人已向后倒了10多米,这时信号灯变为绿灯,该人驾车加速从旁边车道冲过路口向南驶去了。其和别克车驾驶员就分别报了警。王某辨认出被告人沈廷印就是宝马车司机。

3、被害人詹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2日22时20分左右,其驾驶车牌号×××的别克君越小轿车行驶到长椿街路口北等红绿灯时被后车追尾了。其下车查看,发现是后面一辆出租车撞了,这时出租车司机也下来,发现出租车后面的一辆宝马车把出租车撞了,然后出租车才撞的其车。宝马车的前部、出租车的前后、其车的后部都有损坏。宝马车后座上下来的人要和他们商量私了,其说车辆损失大概7000左右,这人一听可能觉得太多就打车走了。其就去找宝马车司机商量,宝马车司机本来说同意赔钱,可一变灯对方开车就跑了。詹某辨认出被告人沈廷印就是宝马车司机。

4、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其是×××车的车主,2017年7月2日22时30分左右,代驾司机驾驶其车行驶至长椿街路口南等红绿灯时,被后面一辆白色宝马车追尾了。该车撞完直接开车就朝牛街方向跑了。该车之前还撞了一辆公交车。

5、证人靳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的驾驶员。2017年7月2日22时30分左右,其驾驶车牌号×××的公交车在长椿街路口南人行横道处等待信号灯放行的时候被后面的车撞了。其下车查看损失情况,对方坐在车里说是他的责任,想协商解决,其闻到了很重的酒味,就没同意要报警。对方就赶紧倒车要逃逸。其用手机拍下了对方的车牌号,拨打了122报警电话但未接通,这时又有一名男子跑过来问是不是也被撞后对方逃逸了。其说是,这名男子说他已报警了。他们就一起等着交警来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后告知他们到事故处理大队报案。靳某辨认出被告人沈廷印就是撞车逃逸的司机。

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是高某1的女友,2017年7月2日22时左右,高某1将车停在二龙路西安清真饭庄门前,其下车去买东西。其买完东西回来看到高某1正和一个男子吵架,另外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正在劝架。其上前询问才知道,那两名男子的车与其男朋友的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岁数大点的男子一直骂人,戴眼镜的男子把他推开后,说要赔200元私了。其感觉这两人都喝酒了,岁数大的男子喝的比较多,语无伦次,走路也不稳。其一直坚持要报警处理,对方这两人就趁他们不备上车跑了。

7、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晚上,其和沈廷印等几人一起在西单附近的餐厅吃的饭。大家都喝了酒,具体每人喝多少不知道。后沈廷印开车带其离开的餐厅,后面的事不记得了,直到7月3日2时许其才清醒过来,发现自己躺在家里的沙发上。3时许,沈廷印的儿子打电话说沈廷印驾车肇事逃逸了,问沈廷印是否和其在一起。沈廷当时开的是一辆白色宝马车。

8、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文府大厨餐厅的服务员,其从警方提供的2017年7月2日的监控录像中辨认出上面的人是当日在餐厅12号包房用晚餐的客人。当时一共是六人用餐,客人自己带的白酒,后还饮了用餐厅提供的啤酒。这六个人当天都喝了酒,但具体每人喝多少不清楚。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沈廷印就是用餐的客人之一。

9、证人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文府大厨餐厅的厨师,2017年7月2日17时许,姓沈的客人和另外一名戴眼镜的客人先到的餐厅,其在餐厅门口接上这两位,并把他们送进了12号包房。后来又陆续有客人过来。其在包间为客人工作了大约两个小时,姓沈的客人一直在饮用自带的白酒,后来又饮用了两瓶餐厅提供的“哈尔滨”啤酒。其他几位客人也都分别饮过酒。苏某辨认出被告人沈廷印就是姓沈的客人。

10、证人孟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华润置地星座大厦的地下停车管理员,2017年7月2日21时50分左右,其在地下停车库出口附近听见不远处有吵嚷的声音,后看见有一辆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出口收费处停了下来,收费员高某2要停车费30元,车里有人喊:“吃饭的!”后来车里传来骂人的声音,其看见代驾司机下车了,坐副驾驶的男乘客也下车了。二人开始互相骂人、推搡。后排座位的一名男乘客下车劝架。代驾司机就离开了,和代驾司机发生争执的男乘客坐在了驾驶员的位置,劝架的男乘客也回车上了,他们开车离开了地下停车库。孟某辨认出被告人沈廷印就是和代驾司机发生争执的男子,李某3就是车上另一名男乘客。

11、证人高某2证言对孟某证实的情况予以佐证。

12、证人沈某证言证实,2017年7月3日1时20分左右,其接到交警电话,说其名下车号为×××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其向民警讲明该车由其父亲沈廷印驾驶。之后其一直设法联系其父亲,3时许,其通过车上的卫星定位在长辛店附近找到了那辆车,并将车开了回来,但还没有与其父亲联系上。

13、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被告人沈廷印驾车逃逸的过程,其中有部分路段是逆向行驶。

14、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号小轿车后保险杠右端撞击痕迹处白色附着物与×××号小轿车前保险杠的右端撞击痕迹处白色车漆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号小轿车“八”字形撞击痕迹处表面白色附着物与×××号小轿车散热器格栅撞击痕迹处白色镀膜成分相同,为同种物质。×××号小轿车后保险杠右端撞击痕迹处白色附着物与×××号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右端撞击痕迹处白色车漆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号小轿车前保险杠右端撞击痕迹处红色附着物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红色油漆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号小轿车前保险杠号牌撞击痕迹处黑色附着物与×××号小轿车后保险杠撞击痕迹处黑色车漆成分相同,为同种车漆。

1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沈廷印所驾的×××小型轿车行车制动、驻车制动检验合格,转向系统各部件完好,工作正常,照明、信号装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完好有效,前照灯远光束发光强度检验合格。

16、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号小型轿车案发时间案发地段行驶速度最快时高于113.7km/h,最低时低于48.7km/h。

17、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组证实,×××号小型轿车与×××号小型轿车的痕迹特征及微量物质转移情况符合事故发生时×××号小型轿车车体前部与×××号小型轿车车体后部接触形成。×××号小型轿车与×××号小型轿车的痕迹特征及微量物质转移情况符合事故发生时×××号小型轿车车体前部与×××号小型车车体右侧后部接触形成。×××号小型轿车与×××号小型轿车的痕迹特征及微量物质转移情况符合事故发生时×××号小型轿车车体前部与×××号小型轿车车体后部接触形成。×××号小型轿车与×××号大型普通客车痕迹特征符合事故发生时×××号小型轿车车体前部与×××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体后部右侧接触形成。

18、呼气酒精测试单证实,2017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沈廷印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未查出酒精含量。

19、涉案车辆维修的估价单、结算单1组证实,被被告人沈廷印撞坏的汽车案发后维修的情况。

20、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组证实,×××号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6450元,×××号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号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号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88元,×××号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130元。被告人沈廷印的×××号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0060元。

21、122报警台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案发后群众报警以及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

22、行驶证复印件1组证实,被被告人沈廷印撞的车辆的基本信息。

2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沈廷印所驾车辆的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沈廷印具有驾驶小轿车的资格。

24、协议书、谅解书1组证实,被告人沈廷印已赔偿所有涉案车辆的损失。

2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沈廷印接交警电话通知到交通支队接受调查,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沈廷印接电话通知自行到天宁寺派出所归案。

26、被告人沈廷印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沈廷印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廷印醉酒后驾驶车辆,且在与他人发生事故后不顾公共安全,逆行、超速驾车逃逸,又先后与多车发生碰撞,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廷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廷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廷印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等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沈廷印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廷印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廷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冯强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