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以来,林某1多次在湖北银行黄石市黄金山支行、黄石市农村商业银行黄金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以定期存单作质押,伙同他人伪造购销合同骗取银行部门的信贷资金,后林某1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息出借给他人谋取高额利润。
2012年期间,林某1通过工作关系,结识了湖北银行黄金山支行负责信贷工作的陈某,陈某为完成揽储任务,要求林某1出资5000万元存入湖北银行黄金山支行,存期5年,按月利率5.5%计算利息,同时承诺林某1需要资金周转时,帮助林某1以定期存单作质押,伪造与他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办理6个月期限的贷款,后林某1与湖北银行黄金山支行负责人协调达成贷款月利率为5.04%-5.47%的协议。
自2012年开始,林某1多次向湖北银行黄金山支行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陈某帮助林某1编造以湖北江泰能源公司刘某2采购货物的名义申请贷款3亿余元,并积极备齐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同时,林某1安排林值文与陈某对接,将银行贷款拨付至林某1事先串通好的湖北江泰能源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刘某2的个人账户上,林值文根据林某1的指示,将已到账的资金从其掌握的湖北江泰能源公司、刘某2的账户上再转至自己的账户上,后再根据林某1的安排,将自己账户上的进账信贷资金转至林某1指定的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上,林某1将多次贷出的资金按2-3分的月利率收取借款人的高额利息。具体如下:
1、2013年5月15日,林某5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提出1300万元的借款请求,林某1将银行的贷款资金出借给林某5后,向其收取了52万元的利息。2013年5月16日,林某5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提出1000万元的借款请求,林某1将银行的贷款资金出借给林某5后,向其收取了40万元的利息。2014年11月25日,林某5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提出1700万元的借款请求,林某1将银行的贷款资金出借给林某5后,向其收取了160.4万元的利息。
2、2014年7月18日,湖北江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马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500万元。2014年7月31日,马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500万元。2015年4月11日,马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200万元。2015年11月11日,马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200万元,林某1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给马某后,共收取利息104.6732万元。
3、2015年5月18日,黄某1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500万元,林某1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后,收取利息15万元。
4、2014年11月11日,黄石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陈某的操作,向林某1借款1500万元,林某1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后,收取利息20万元。
5、2016年10月27日,黄某2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1000万元,林某1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后,收取利息90万元。
6、2011年8月18日,黄石成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2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1000万元。2012年2月16日,林某2因公司周转资金需要,向林某1借款900万元。2013年10月16日,林某2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1000万元。2014年3月28日,林某2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1000万元。2014年10月28日,林某2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1000万元。2015年3月30日,林某2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800万元。林某1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后,共计收取利息1399.7067万元。
7、2016年7月8日,湖北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1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林某1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后,收取利息93.75万元。
综上,林值文帮助林某1通过高利转贷的形式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975.52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4文明知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仍然帮助他人将银行的贷款资金以高利息的方式出借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林某4文在高利转贷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