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一)受贿事实
200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程茂红利用担任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德市政协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及亲属工作调动、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其外甥被告人张素祥收受楼林、胡某、俞某江、奚某、蔡某、程某1、黄某、刘某、王某1等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98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被告人程茂红在担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德市横铁属地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期间,引进了建德市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并给予扶持。应建德市横盛钢铁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林(另案处理)的请托,程茂红利用职务便利为横盛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在承接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的废渣业务中提供帮助,与楼林约定拿取废渣业务的七成利润作为好处费并指使被告人张素祥出面收取利润,与张素祥约定其拿利润的55%、张素祥拿15%。2007年至2014年期间,楼林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支付给张素祥共计422.184万元,张素祥按约定支付给程茂红329.75万元,张素祥实得92.434万元。
2.2003年和2006年,被告人程茂红应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搬迁、供电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程茂红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涉环保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茂红伙同其子程某2(另案处理)以投资基金为名,收受胡某所送好处费50万元。2014年3月,程茂红收受胡某所送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
3.2000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程茂红应原浙江中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友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江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建设相关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俞某江在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杭州友邦公司收购、项目审批及竞拍浙江金江铜业有限公司整体房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程茂红通过张某明及其所经营的富阳新世纪纸业有限公司,收受俞某江以杭州友邦公司支付往来款的名义所送好处费150万元。2007年,程茂红向俞某江提出以方某1名义“借款”要求,以借为名向俞某江索要好处费200万元。2012年,俞某江因涉嫌相关经济犯罪被查处,程茂红指使方某1将该200万元退还给俞某江。2009年,程茂红在杭州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收受俞某江所送的价值10万元酒店消费卡一张。
4.2012年6月,被告人程茂红应浙江建德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解决房地产项目土地交付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程茂红收受奚某以投资收益为名所送好处费共计150万元。
5.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程茂红利用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应建德市利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的请托,为蔡某在漂流项目开发、家属就学就业、违章建筑问题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和2016年春节前,程茂红两次收受蔡某所送财物,共计10万元。
6.2014年,被告人程茂红利用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程某1在涉税问题处理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11月收受程某1所送好处费2万元。2016年8月,被告人程茂红因自身及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调查,让妻子蒋某退还程某12万元。
7.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程茂红应浙江建德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政协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黄某在房产项目开发、亲属工作调动及土地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黄某所送财物共计19.8万元。其中,2010年,程茂红通过由黄某代为支付房屋设计费的方式收受黄某所送10.8万元;2015年,程茂红收受黄某所送5万元;2016年,程茂红收受黄某所送4万元。
8.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程茂红应杭州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德市政协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杭州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许可证审批、企业供电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刘某所送财物共计10万元。
9.2015年,被告人程茂红利用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王某1的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于2016年1月收受王某1所送好处费5万元。
(二)贪污事实
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程茂红在担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德市横铁属地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期间,明确在建德开发区横山区块内引进投资项目,项目投资人便可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按每亩5万元的价格获得区块内工业用地。程茂红代表政府与投资商接洽在建德开发区开发温泉项目,知悉横山区块已被政府纳入温泉项目的初步规划内。程茂红遂预谋利用其负责建德市工业生产、横山铁合金厂区块资产盘活、招商引资等职务便利,引进虚假投资项目骗取横山区块内的工业用地,待政府因开发温泉项目而收回土地时再骗取搬迁补偿款。为此,程茂红指使方某1等人,以未实际成立的建德汉邦化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汉邦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投资的手段,骗取横山区块内16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间,程茂红等人仅缴纳土地出让金30万元及契税61937.4元并长期闲置该块土地。2009年至2010年,在该地块征迁过程中,程茂红指使他人虚报损失,与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整体搬迁补偿协议,骗取搬迁补偿款353.836万元,其间补缴了92.12万元土地出让金。程茂红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过问该块土地的评估价格并要求尽快支付补偿款。扣除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程茂红实际非法占有225.52226万元。
(三)高利转贷事实
2011年2月,被告人程茂红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与建德国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商定,以程茂红妻子蒋某的名义与国大公司签订虚假的商铺购买协议,并以购买商铺为由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套取抵押贷款资金共计3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26%。程茂红再将其中100万元以年利率20%出借给吴某1。截至被调查前,程茂红违法所得计67.402万元。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元。(2)被告人张素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扣押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367.8023万元和扣押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为浙AXXXXX)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4)责令程茂红继续单独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31.92196万元、与被告人张素祥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22.184万元,其中人民币225.52226万元返还给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528.583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