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晓斌、赵育英集资诈骗,被告人秦建伟、陈群英、许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有郑某2、郑某3等231名受害人的陈述,潘某、郑某1、钟某、陈某1、钱某、余某、盛某、姚某1、郭某、陈某2、李某、曹某、沙某、姚某2、纪某、曾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赛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鼎鑫丰某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鼎鑫丰某公司与赛文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居间服务顾问协议,宣传单,鼎鑫丰某公司关于民大薯业客户续单的通知、关于调整民兴绿色产品续单方案的通知、股权置换通知、证明,赛文公司理财协议书、投资明细表、分红明细表、出金明细表、员工工资表、业务员底薪提成的通知、业绩提成明细表、2016年奖励方案、降息通知、银行账号、2015年终客户答谢会明细、笔记本,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记录,汽车销售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不动产统一发票、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徐晓斌、赵育英、秦建伟、陈群英、许军亦供认在案,所供相互印证且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建伟通过其亲属退赃人民币10万元。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经查:作为赛文公司经理,被告人秦建伟负责赛文公司在桐庐县的日常经营事务,并根据赛文公司所有业务员的业绩提成,应对赛文公司全体人员以赛文公司名义实施的全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承担罪责。鉴于赵育英的杭州市客户和秦建伟的工作无关,一审法院已对赵育英吸收的529.946万元客户投资款予以扣除。秦建伟及其二审辩护人称秦建伟未直接提成及对涉案金额所提异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秦建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于2016年7月5日将其传唤到案,秦建伟及其二审辩护人称秦系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与事实、法律不符,不能成立。
3.鉴于秦建伟系受徐晓斌的指使实施赛文公司的管理并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秦建伟及其二审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成立,可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