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黄某2、樊某(另处)伙同他人于2012年9月注册成立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方诺公司),杨某(另处)任总经理,该公司专门从事以第三方项目为名、承诺还本高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肖雨竹系四川方诺公司融资骨干,被告人李燕系该公司融资人员。涉案的第三方项目包括“汇成鑫达”、“美多食品”、“福茂能源”、“奥新能源”、“万众电缆”、“中山医院”以及“金麒麟”等。截至2014年4月,四川方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2亿余元。案发至今,尚有7000余万元未能归还50余名集资群众。
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李燕伙同尚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宏济新路分理处工作的被告人杨秋芳、郭攀,以承诺还本高息的四川方诺公司“中山医院”、“金麒麟”以及“福茂能源”等项目,非法吸收集资群众罗某20万元、周某40万元、杜某30万元、赖某30万元,以及蒋某30万元。后上述群众除收回微量“利息”外,本金均未能收回。其中,杨秋芳、郭攀均参与了针对罗某、周某,以及杜某的集资,郭攀未参与针对赖某的集资,杨秋芳未参与针对蒋平平的集资。此外,李燕还单独吸收集资群众俞某20万元,后俞某只收回“利息”1万元,本金未能收回。
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四川方诺公司融资人员“曹某”(情况不详)伙同交通银行新城支行员工即被告人锁阳,以承诺还本高息的四川方诺公司“汇成鑫达”项目,非法吸收集资群众邓某120万元、张某110万元、卿某100万元。后上述群众未收回本金、利息。案发后,锁阳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赃9.9万元。
四川方诺公司融资骨干肖雨竹通过邀约雷某、熊某(另处)等人,帮助四川方诺公司融资。经司法会计鉴定,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肖雨竹伙同雷某、熊某等人,非法吸收刘某2、杜某以及刘某3等20余名集资群众近3000万元。后上述群众除收回微量“利息”外,本金未能收回。
2016年1月26日下午,郭攀、杨秋芳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达公安机关。同月27日上午,锁阳、李燕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达公安机关。同年2月1日上午,肖雨竹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达公安机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等资料,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人刘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对投资人制作的笔录、辨认笔录、投资合同及转账凭证,被告人郭攀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秋芳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燕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锁阳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雨竹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对雷某制作的笔录,公安机关对熊某制作的笔录,公安机关对黄某2制作的笔录,公安机关对杨某、邓某制作的笔录,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衡立泰司鉴字(201511)第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