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陈玉红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陈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的附加刑部分即"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陈玉红的量刑的主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第二项责令被告人陈玉红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部分;
三、上诉人陈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责令上诉人陈玉红退赔投资人刘某经济损失25.8万元、王玉玲经济损失42万元、任洪娟经济损失1.7万元、任洪莲经济损失0.97万元、刘晓惠经济损失3.25万元、宋克军经济损失45.08元、张坤经济损失9.4万元、丁和惠经济损失1.94万元、陈广笋经济损失4.7万元、石莉莎经济损失1.925万元、李涛经济损失1.85万元、姚丽经济损失10万元、孙凤梅经济损失5.82万元、张乐军经济损失5.82万元、邹吉祥和李桂珍经济损失2.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