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魏丽妹以组织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发起先后1000元上标互助“会”1场,吸收罗某、陈某、郑某等会员共计44人次入“会”,2014年1月因无法返还会款而倒“会”。被告人魏丽妹吸收上述会员存款计人民币1858700元,造成报案会员罗某、陈某、郑某、尤某1、孙某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43000元、41000元、37000元、38000元、40000元,合计人民币199000元。
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魏丽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魏丽妹亲属分别返还会员罗某、陈某、郑某、尤某1经济损失各13000元,并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上述4名会员的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丽妹返还会员孙某会款人民币40000元,暂存于本院账户。
原判据以定案的依据有:证人罗某、陈某、郑某、尤某1、孙某证言及其会单、已交会款确认单,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健专审字(2017)第294号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会员谅解书,提存会款票据,被告人魏丽妹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