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1 0:00:00

龙国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国安,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柳州市,2018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国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国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9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龙国安驾驶一辆套牌桂BXXXXX的白色本田小轿车(实际车牌为桂BXXXXX),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宇晨主题酒店对面机动车道上时,被柳南交警大队交警设卡检查。因无驾驶证且驾驶的车辆为套牌车,龙国安为逃避检查,不顾周边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多次加大油门撞击其右侧的出租车并驾车冲上人行道后逃离,造成多部周边车辆受损。次日,龙国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国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国安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国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龙国安无证驾驶一辆其事先套牌桂BXXXXX的白色本田小轿车(实际车牌为桂BXXXXX),搭载着一名小孩及黄某、蒋某三人,从柳州市铁一中方向沿城站路行驶至宇晨主题酒店对面机动车道上时,被事先接到柳州市交警支队监控中心指令赶到该处的柳南交警大队民警拦截。龙国安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并不顾拦截交警及周边车辆、行人的安全,多次加大油门冲撞其右侧的出租车,强行将出租车撞开后驾车冲上人行道后逃离,造成出租车及出租车前、后方其他车辆受损。龙国安驾车逃至城站路柳铁公安处前路段时弃车逃跑,公安人员从龙国安驾驶的车上查获龙国安放在车上的桂BXXXXX车牌一副和其用来偷狗的弓弩一把、毒针八枚。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联系到龙国安,督促其尽快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13时许,龙国安在其亲友陪同下到柳南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龙国安驾驶的白色本田小轿车系其向他人借来使用。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评估,汽车租赁合同,视频录像,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的供述,前科材料,身份信息材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国安为逃避检查,在车流人流繁忙路段,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驾驶机动车强行将他人车辆撞离车道后驶上人行道逃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龙国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龙国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本院决定对龙国安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国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弓弩一把、毒针八枚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国存

人民陪审员周祖广

人民陪审员覃崇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