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龙国安无证驾驶一辆其事先套牌桂BXXXXX的白色本田小轿车(实际车牌为桂BXXXXX),搭载着一名小孩及黄某、蒋某三人,从柳州市铁一中方向沿城站路行驶至宇晨主题酒店对面机动车道上时,被事先接到柳州市交警支队监控中心指令赶到该处的柳南交警大队民警拦截。龙国安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并不顾拦截交警及周边车辆、行人的安全,多次加大油门冲撞其右侧的出租车,强行将出租车撞开后驾车冲上人行道后逃离,造成出租车及出租车前、后方其他车辆受损。龙国安驾车逃至城站路柳铁公安处前路段时弃车逃跑,公安人员从龙国安驾驶的车上查获龙国安放在车上的桂BXXXXX车牌一副和其用来偷狗的弓弩一把、毒针八枚。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联系到龙国安,督促其尽快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13时许,龙国安在其亲友陪同下到柳南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龙国安驾驶的白色本田小轿车系其向他人借来使用。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评估,汽车租赁合同,视频录像,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的供述,前科材料,身份信息材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