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11时20分,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蔡家榨街铁淋寨村李家田湾破塘洼山坡上坟烧纸时不慎将周边杂草点燃,引发山林火灾,后被村民扑灭。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现场过火面积共计8.71公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及杂灌,其中过火疏林地面积为6.84公顷、过火林地面积为1.87公顷,起火原因排除不良气候因素,为人为因素引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蔡家榨街铁淋寨村村民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2月12日14时30分,公安机关接到杨建华的报案。同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犯失火罪立案侦查。
2、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8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李家田湾破水塘洼山坡向北有过火面,起火点是李家田湾破水塘洼山坡距离山脚三十米处,起火点现场留有花圈、香、碗等物品。过火现场为山林,过火面是在起火点东西北方向,过火树种为马尾松,地面为黑色。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了现场示意图。
3、辨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笔录,证实:徐某某指认出李家田湾破塘洼山坡处为其上坟烧纸的现场,一打火机为其烧纸时使用的工具。
4、证人徐某1、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12日11时20分许,许某、徐某2与父亲徐某某在李家田湾上坟,徐某某烧纸,因风大,引燃周边杂草,火控制不住,后村民闻信赶来一起将火扑灭。
5、证人韩某、徐某3、徐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12日12时许,韩某、徐某3、徐某4得知李家田湾破水塘洼山坡处发生火灾后赶至现场,与其他村民一起将火扑灭。当时天晴,有风。
6、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现场过火面积共计8.71公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及杂灌。其中过火疏林地面积为6.84公顷、过火林地面积为1.87公顷,起火原因排除不良气候因素,为人为因素引起。
7、谅解书,证实:蔡家榨街铁淋寨村村民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过失引发火灾的情节与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笔录、证人徐某1、徐某2、韩某、徐某3、徐某4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所证实的事实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