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黄兴红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兴红,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文盲,住来凤县,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来检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红犯失火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兴红在其位于来凤县翔凤镇枫香村小地名大坡村的柑子树地中清理杂草,因使用其随身携带的黄色打火机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后被告人黄兴红在现场扑火,但因火势太大没有扑灭,被告人黄兴红便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当日17时,乡、村组织的应急救火队伍及群众共同将大火扑灭。2018年3月16日,经来凤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本次火灾过火地块面积达52.7亩,其中过火耕地面积14.5亩,过火林地面积38.2亩,过火林地中的树种为马尾松、杉树和刺槐树。被告人黄兴红接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来凤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来凤县翔凤镇枫香村大坡失火现场面积测算报告,证人黄某、姚某、田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火灾现场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被告人黄兴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红过失引起火灾,致使38.2亩(2.5466667公顷)林地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兴红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兴红在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兴红造成的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5466667公顷;在引发火灾后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灭火,直至大火扑灭;被烧林地的村民亦请求对被告人黄兴红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兴红的以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兴红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冉莉莉

法官助理严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