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兴红在其位于来凤县翔凤镇枫香村小地名大坡村的柑子树地中清理杂草,因使用其随身携带的黄色打火机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后被告人黄兴红在现场扑火,但因火势太大没有扑灭,被告人黄兴红便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当日17时,乡、村组织的应急救火队伍及群众共同将大火扑灭。2018年3月16日,经来凤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本次火灾过火地块面积达52.7亩,其中过火耕地面积14.5亩,过火林地面积38.2亩,过火林地中的树种为马尾松、杉树和刺槐树。被告人黄兴红接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来凤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来凤县翔凤镇枫香村大坡失火现场面积测算报告,证人黄某、姚某、田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火灾现场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被告人黄兴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