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瑞金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苏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8年1月8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瑞金市大柏地乡院溪村大巴坑山场附近荒田放牛,抽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荒田的杂草丛中,不慎引燃荒田的茅草,火势蔓延至附近的山场,引发大巴坑山场的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70.7亩,烧死松林木蓄积256.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43477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且赔偿了瑞金市锦松源林场的损失一万元,瑞金市锦松源林场对被告人苏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自首受案登记表,林权证复印件,扣押打火机及金圣牌香烟的扣押清单、实物证据一次性打火机一只及已开封的香烟一包、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苏某某用手机呼叫人员扑火的手机通话截屏图,证人苏某1、苏某2、温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瑞金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瑞金市锦松源林场收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0.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苏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跃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