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瑞金市大柏地乡院溪村大巴坑山场附近荒田放牛,抽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荒田的杂草丛中,不慎引燃荒田的茅草,火势蔓延至附近的山场,引发大巴坑山场的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70.7亩,烧死松林木蓄积256.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43477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且赔偿了瑞金市锦松源林场的损失一万元,瑞金市锦松源林场对被告人苏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自首受案登记表,林权证复印件,扣押打火机及金圣牌香烟的扣押清单、实物证据一次性打火机一只及已开封的香烟一包、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苏某某用手机呼叫人员扑火的手机通话截屏图,证人苏某1、苏某2、温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瑞金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瑞金市锦松源林场收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