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张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7年5月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家位于承德县岔沟乡致和堂村三道沟沟口牛棚内的牛粪和秸秆沫子点燃,但张某某未对其所点燃的牛粪和秸秆沫子进行有效处理。2017年4月29日13时许,自家牛棚起火,并引发山林火灾。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5875公顷,过火林木的树种为落叶松和河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霍某、杜某、高某、张某、刘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岔沟乡致和堂村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被烧林木赔偿损失情况,谅解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过火面积较小,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经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我院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勇信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