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瑞金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宋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文盲,务农,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8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3月1日由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下午14时,被告人宋某某在瑞金市谢坊镇迳桥村屋背坑小组烤燕绳山场山脚下的田里做事时,感到其妻子黄某上午割好的田坎草碍事,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草点燃,火烧着后迅速蔓延至烤燕绳山场,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烤燕绳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217.4亩,烧死林木蓄积87.1728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25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扣押打火机的扣押清单、实物证据一次性打火机一只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宋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瑞金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7.4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跃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