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冯元九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元九,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福泉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元九犯失火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元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冯元九与其兄弟冯元时、侄女冯某1一起到福泉市道坪镇汽坪村大板组麦子洞(地名)给其爷爷上坟祭祀。被告人冯元九在焚烧祭祀用的“纸钱”过程中,因风大,燃烧的“纸钱”被风吹进周围杂草中并引燃杂草,继而引发山林火灾,被告人冯元九与其兄弟奋力扑火但无法控制火势,后其兄弟冯元时在冯元九不知情时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冯元九带走。经福泉市林业局调查确认过火面积为15.9公顷,其中有林地2.8公顷、疏林地1.1公顷、灌木林地12.0公顷。过火范围位于福泉市道坪镇汽坪村大板组绿天堂(小地名,包含小地名麦子洞和马鞍山在内)。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元九亲属已代其与福泉市洒金花卉苗木园艺场签订补植复绿委托协议书,并交纳了补植复绿费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元九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程序性文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天气情况证明,补植复绿协议及收据,林权证;证人冯元时、冯某1、舒某、冯元流、冯某2、冯某3、冯元勇的证言;被告人冯元九的供述;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调查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过火范围具体位置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元九在祭坟烧纸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从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元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冯元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元九的亲属已代其与相关部门签订补植复绿委托协议书,并交纳了补植复绿费,可酌情对被告人冯元九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元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冯元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元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荣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