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田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在黑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德凤、检察官助理刘迪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某某镇柴某林地西边南北道北半部道上给自己老丈人烧纸时,不慎将柴某林地内的荒草引燃,田某某灭火未果,后火势蔓延至柴某与赵某某的林地,造成森林火灾。经锦州辽希地方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2.6418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为2.3548公顷;非林地过火面积为0.2870公顷。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惩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意见,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10时许,在某某镇柴某林地西边南北道北半部道上给自己老丈人烧纸时,不慎将柴某林地内的荒草引燃,田某某灭火未果,后火势蔓延至柴某与赵某某的林地,造成森林火灾。经锦州辽希地方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2.6418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为2.3548公顷;非林地过火面积为0.2870公顷。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柴某和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同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2月13日9时许,黑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刘德文报案,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某某镇林业站站长。某某镇的护林员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某某镇某某村东北柴某和赵某某的林地被火烧了,是我村村民田某某在柴某林地旁边的南北道上上坟烧纸,烧着的纸把树地里的荒草点着引起的。

3、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某某村护林员,村上安排我看上坟烧纸的。2018年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钟,我发现有一个人到树地坟地在南北道上在夏某某坟北边点把纸点着了,然后火就烧树地了,那个人开始用脚踩火没踩住,然后往西北方向跑,我就开始追,当跑出150米左右时,我把那个人追上了,我一看是我们村的田某某,我说你不救火你跑啥,他说没带手机,我说你赶快回去救火。然后我们俩就回去救火。火太大我就找村上、找树主柴某,然后村上和柴某都去了把火扑灭了。一共烧过有40亩树地。

4、被害人柴某陈述证实,2018年2月10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们村护林员冯某某打电话找我说:你承包的树地着火了。我知道后立即去我的树地,到我树地之后发现护林员和田某某在救火,火基本上快烧完了,我们共同把火救灭了。护林员冯某某说是田某某整着火的,田某某说是他烧纸整着的。同时证实过火6年生杨树1279株,过火面积有45亩左右。

5、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8年2月10日10点多钟,护林员冯某某告诉我树地着火了,是田某某烧纸烧着的,我家树一共过火132株,都是3年生的杨树。过火面积有2-3亩。

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2月10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在某某镇某某村柴某树地西边南北道北半部道上烧纸的时候给柴某家的树烧了。

7、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失火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8、现场勘查记录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失火现场的具体情况。

9、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柴某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被害人柴某和赵某某的谅解。

10、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12时50分被黑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的事实。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适合接受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行为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万生

人民陪审员代华

人民陪审员张会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