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12时,被告人颜小平在石柱县居民陈某1家后门拿到揭某交给其处理的哑炮炸药和雷管后,将雷管扔到陈某1家外的小河沟中,将炸药扔进陈某1家地坝烤火的铁皮桶中进行燃烧处理,因高温炙烤,导致爆炸发生,致使陈某1下肢严重受伤以及现场地坝沿砖混边坎、西面墙、房屋天花板被炸裂,钢架棚被炸飞的铁皮刺穿,房屋旁约30空啤酒瓶被炸坏等。
爆炸现场为陈某1家房屋地坝,距陈某1家房子前阶檐约1.5米,外侧紧邻公路,公路上平时有车辆往来。在陈某1家房屋左侧紧邻一小河,河上有一座必经陈某1家地坝的人行小桥,平时有行人过往。陈某1家位于该组集中居民点内,紧邻陈某1家的住户约10户,平时流动人口约30人。陈某1家经营副食店,店内经常有附近居民开展麻将等娱乐活动。经鉴定,陈某1的伤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颜小平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颜小平积极协助对被害人进行救治,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