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爆炸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颜小平过失爆炸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小平,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z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小平犯过失爆炸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12时,被告人颜小平在石柱县居民陈某1家后门拿到揭某交给其处理的哑炮炸药和雷管后,将雷管扔到陈某1家外的小河沟中,将炸药扔进陈某1家地坝烤火的铁皮桶中进行燃烧处理,因高温炙烤,导致爆炸发生,致使陈某1下肢严重受伤以及现场地坝沿砖混边坎、西面墙、房屋天花板被炸裂,钢架棚被炸飞的铁皮刺穿,房屋旁约30空啤酒瓶被炸坏等。

爆炸现场为陈某1家房屋地坝,距陈某1家房子前阶檐约1.5米,外侧紧邻公路,公路上平时有车辆往来。在陈某1家房屋左侧紧邻一小河,河上有一座必经陈某1家地坝的人行小桥,平时有行人过往。陈某1家位于该组集中居民点内,紧邻陈某1家的住户约10户,平时流动人口约30人。陈某1家经营副食店,店内经常有附近居民开展麻将等娱乐活动。经鉴定,陈某1的伤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颜小平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颜小平积极协助对被害人进行救治,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颜小平的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鉴于颜小平认罪认罚,建议对颜小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民用爆炸物品交接清单,通话清单,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书等书证,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石公鉴(临床)[2017]97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人揭某、余某、陈某2、黄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颜小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小平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颜小平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建刚

人民陪审员谭奇?

人民陪审员张辉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包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