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下旬和2017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长许为了防止野兔毁坏其地里麦苗,先后两次用“甲拌磷(3911)”农药拌莲花白叶片洒在其老房后和老房西边的麦地里,并在地里插上“警示牌”。2017年1月24日,同村村民张某某家五只羊进入张长许地里并误食其拌农药的莲花白叶片后中毒死亡。经鉴定,张某某家被毒死五只羊的价值为人民币5040元。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长许能如实供述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作案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长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洛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洛价认发(2017)第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字[2017]61号毒物检验意见书;被害人张某某、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长许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