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被告人张长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长许,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洛南县,农民。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许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下旬和2017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长许为了防止野兔毁坏其地里麦苗,先后两次用“甲拌磷(3911)”农药拌莲花白叶片洒在其老房后和老房西边的麦地里,并在地里插上“警示牌”。2017年1月24日,同村村民张某某家五只羊进入张长许地里并误食其拌农药的莲花白叶片后中毒死亡。经鉴定,张某某家被毒死五只羊的价值为人民币5040元。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长许能如实供述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作案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长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洛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洛价认发(2017)第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字[2017]61号毒物检验意见书;被害人张某某、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长许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许在自家地内投放毒害性物质时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长许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长许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长许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文龙

人民陪审员杨灵芝

人民陪审员杨玉贞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