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系汤旺河林业局克林经营林场工人,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因本案致轻伤,系被害人张某1的丈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系汤旺河林业局防火办干部,住伊春市汤旺河区。系被害人张某1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女,汉族,1937年9月出生,住伊春市汤旺河区。系被害人张某1母亲。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系佳木斯车务段汤旺河车站工人,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因本案致轻伤。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系汤旺河区资源林政管理局干部,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因本案致轻伤。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系汤旺河林业局克林经营林场工人,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因本案致轻伤。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荣,女,汉族,1973年5月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高中文化,系个体工商户,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