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
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邵某(另案处理)设立、运作“当天销售平台”,郑某、程某(均另案处理)受邵某指使,负责运作“当天销售平台”的上海XX公司,组织销售团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召开推介会、打电话、制发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通过与出资人在门店及互联网、手机线上APP签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提供《担保承诺函》,承诺保本保息,向出资人“居间销售”年化利息为3.65%-17%不等的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转让、基金等“产品”,非法吸收集资款,并将集资款转入快鹿集团公司资金池。
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鲍欣凯在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以下简称当天财富奉贤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招募副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华佳并组织销售团队,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集资款。其中,被告人鲍欣凯非法吸收集资款人民币26,400余万元,被告人华佳非法吸收集资款人民币12,100余万元。
被告人鲍欣凯、华佳分别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2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某、陈某、房某、肖某、彭某、李某、王某、奚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担保承诺函》、《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出让人声明》、《回购协议》、银行交易流水、营业执照、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上海XX公司出具的数据情况说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同案关系人程某(当天资管运营中心总经理)、郑某(当天资管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张某、潘某、沈某、孙某、朱某等人以及被告人鲍欣凯、华佳的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