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戴强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一名制假人员,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戴强支付现金人民币800元,对方根据被告人戴强的要求为其伪造了一张户名为戴强、金额为人民币42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戴强的母亲刘某至中国农业银行南通陈某分理处转存时发现该储蓄存单系伪造,后报警。被告人戴强接到母亲刘某的电话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戴强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次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日对被告人戴强执行逮捕。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戴强的供述,证明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因家中拆迁,其父亲帮其从村里领取补偿款42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放在家里,后其将存单里的钱取出来用掉,2014年底的时候,其怕被父母发现自己将钱用掉,遂通过网络找了一名制假人员,花了800元伪造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存单;后来其母亲刘某拿着存单到银行转存的时候被告知存单是假的,其接到母亲的电话后到派出所投案;第一次开庭前其在山东济南见女朋友,由于未能买到回程的车票,只能打车赶回南通,因此未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
2、未到庭证人刘某(被告人戴强的母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9月5日,其发现被告人戴强的一张42000元的存单到期了,于是到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的农业银行去转存,但被工作人员告知存单系伪造,其报警;之后其打电话给被告人戴强,戴强说假存单是他放在家里的。
3、未到庭证人张某2(中国农业银行陈某支行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9月5日上午,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拿着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存单取钱,当时其作为大堂经理接待该女子,发现该存单颜色偏白,纸质也有问题,经过鉴别该存单没有水印和荧光反应,系假存单,后该女子报警。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出具的证明及存单复印件,证明户名为戴强,账号10XXX62,存单编号(苏)10-130537059的存单非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存单。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戴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戴强的到案情况。
7、滴滴打车截图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戴强于2018年3月1上午6时43分从宿迁市出发打车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