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戴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强,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连冲,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法庭审理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强及其辩护人丁连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戴强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一名制假人员,通过支付现金人民币800元后,对方为其伪造了一张户名为戴强、金额为人民币42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戴强的母亲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陈某分理处转存时发现该储蓄存单系伪造,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戴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戴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丁连冲认为: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若伪造的金融票证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并不会对国家的金融秩序产生影响。本案中被告人戴强伪造的是自己的存单,伪造目的仅仅是为了不让父母知道其乱花钱,不以流通、使用为目的;至于伪造的存单被拿到银行开始流通,是由被告人戴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不是被告人追求的结果;2.案发后被告人戴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戴强悔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且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第一次开庭被告人戴强未能及时出庭是由于没有买到车票,其乘坐出租车连夜赶回南通,但由于疲劳等原因未能接到法官电话,未能及时出席庭审,被告人戴强未能按规定时间到庭有过错,但并非为了逃避审判。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戴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戴强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一名制假人员,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戴强支付现金人民币800元,对方根据被告人戴强的要求为其伪造了一张户名为戴强、金额为人民币42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戴强的母亲刘某至中国农业银行南通陈某分理处转存时发现该储蓄存单系伪造,后报警。被告人戴强接到母亲刘某的电话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戴强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次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日对被告人戴强执行逮捕。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戴强的供述,证明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因家中拆迁,其父亲帮其从村里领取补偿款42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放在家里,后其将存单里的钱取出来用掉,2014年底的时候,其怕被父母发现自己将钱用掉,遂通过网络找了一名制假人员,花了800元伪造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存单;后来其母亲刘某拿着存单到银行转存的时候被告知存单是假的,其接到母亲的电话后到派出所投案;第一次开庭前其在山东济南见女朋友,由于未能买到回程的车票,只能打车赶回南通,因此未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

2、未到庭证人刘某(被告人戴强的母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9月5日,其发现被告人戴强的一张42000元的存单到期了,于是到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的农业银行去转存,但被工作人员告知存单系伪造,其报警;之后其打电话给被告人戴强,戴强说假存单是他放在家里的。

3、未到庭证人张某2(中国农业银行陈某支行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9月5日上午,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拿着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存单取钱,当时其作为大堂经理接待该女子,发现该存单颜色偏白,纸质也有问题,经过鉴别该存单没有水印和荧光反应,系假存单,后该女子报警。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出具的证明及存单复印件,证明户名为戴强,账号10XXX62,存单编号(苏)10-130537059的存单非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存单。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戴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戴强的到案情况。

7、滴滴打车截图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戴强于2018年3月1上午6时43分从宿迁市出发打车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以及金融管理秩序。伪造金融票证罪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用、流通伪造的金融票证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本案中,被告人戴强提供具体信息让他人伪造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2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戴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强虽然经传唤未能于2018年3月1日及时到庭参加诉讼,但从其当天6时许从宿迁出发打车回南通的行为来看,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强的行为仍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戴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不及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及时告知法庭,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可见其悔罪表现不明显,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小燕

审判员黄玲

人民陪审员赵广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程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