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通州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正艳,女,1969年5月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艳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正艳为向前夫郭某隐瞒其花掉家中存款的行为,分别于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和2017年4、5月份的一天在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世纪华联西侧弄堂墙壁上抄取制假人员的手机号码,联系制假人员,向制假人员提供户名、日期、面额等信息,伪造了面额为人民币4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1张(编号为10-130570528)及面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各2张(编号分别为320038145871、320054823427),并在离婚过程中提供给前夫郭某。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正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正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及照片:伪造的储蓄存单,证人郭某的证言,书证:离婚协议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二甲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王正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艳通过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正艳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艳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伪造的存单,应予没收。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正常的金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艳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扣押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1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2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