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于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经合谋通过为他人办理假证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彭百有负责到海安、如皋散布、张贴制假证的广告,被告人彭海燕负责联系上家制作假证,再由彭百有将制作好的假证当面或邮寄给委托办证的人。该期间,被告人陈小东因将其母亲张某借给其的钱款用于炒股、炒期货等,而未能及时归还。为向其母亲隐瞒该事实,陈小东以3400元的价格,先后委托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为其制作假银行存单4张,面额合计人民币2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被告人陈小东为向其母亲隐瞒其将借款用于炒股票的事实,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为其制作面额为4万元的假工商银行存单1张。
2.2015年9月,被告人陈小东为向其母亲隐瞒其将借款用于炒期货的事实,以7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为其制作面额为5万元的假建设银行存单1张。
3.2016年4月,被告人陈小东为向其母亲隐瞒将借款用于给他人打保证金的事实,以9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为其制作面额为8万元的假工商银行存单1张。
4.2016年5月,被告人陈小东为向其母亲隐瞒未能偿还借款的事实,以8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为其制作面额为6万元的假建设银行存单1张。
2017年4月18日,陈小东的母亲持假的6万元银行存单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发现被告人陈小东、彭百有、彭海燕有伪造金融票证的嫌疑,后于2017年5月16日将被告人陈小东抓获,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抓获。经讯问,三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伪造假银行存单的事实。
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扣押假存单1张、办证广告单若干及印某1枚,均暂存于公安机关。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百有、彭海燕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常某、彭某的证言,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假银行存单及办证广告、印某等物品,书证海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