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5 0:00:00

李占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占灵,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灵石县。因犯盗窃罪(未遂)于1997年5月13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占灵与灵石县居民王某萍系十多年的同居关系。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因王某萍女儿向王某萍借钱,其便向李占灵索要。被告人李占灵为隐瞒钱已被自己花完的事实,声称自己把钱另外攒了起来,后通过街上张贴的小广告上的制作假证件的联系电话,花200元伪造了一张编号,面额为壹拾贰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单,后将此假存单交予王某萍,使其信以为真。2017年2月底的一天,王某萍使用该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人员告知此存单系假存单。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占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占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占灵与灵石县居民王某萍系十多年的同居关系。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因王某萍女儿向王某萍借钱,王某萍便向李占灵要钱。被告人李占灵为隐瞒钱已被自己花完的事实,声称自己把钱另外攒了起来,后通过街上张贴的小广告上制作假证件的联系电话,联系制假证者花200元为其伪造了一张编号,面额为壹拾贰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单,并将此假存单交予王某萍,使其信以为真。2017年2月底的一天,王某萍使用该存单到中国建设银行灵石支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此存单系假存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建设银行(整整)储蓄存单一张,证实被告人李占灵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单的详细情况。

2、证人王某萍的证言,证实我与李占灵系二婚,未办理过结婚证。去年(2016年)12月份,我女儿韩燕又向我借钱,我就让李占灵把钱拿出来借给韩燕(因为我的钱有一部分是李占灵保管),李占灵当时也没说什么。过了几天,李占灵就给了我一张12万元的存单,并告诉我:“咱们现在也没有钱借给韩燕了,我都把咱们的钱存在一起了,就在这张存单上。”我当时就把这张存单收起来。2017年2月底的一天,我去灵石建设银行新建街支行看一下李占灵给我的这张存单到底怎么样,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说这张存单是假的,我当时很气愤,认为是李占灵骗的花我的钱,就把情况告诉了我女儿韩燕,后来我们就一起到灵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

3、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薄,证实中国建设银行灵石支行所使用的印章与被告人李占灵伪造的存单上的印章不一致。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占灵于2017年3月29日在灵石县启明城附近被抓获归案。

5、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占灵因犯盗窃罪(未遂)于1997年5月13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占灵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7、灵石县段纯镇郝家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占灵于200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8、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占灵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李占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去年(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看到灵石县曹家源路口对面小河南路那个桥洞墙上张贴的小广告上制假证的电话,我就打通电话,在电话中和他商量让他给我做一张银行存单,我问他多少钱,他说300元,我说太贵,200元做不做,最后以200元商定货到付款,当时我还给他提供人名王某萍,金额12万元,时间只记得2014年10月(具体记不清了)。他当时问我是哪里的,我说是灵石的,然后他说只能做建行的,我说行,就这样商量好,后来他给我发到手机上一个银行卡号(卡号记不清了),还让我加上他微信号,就是他的手机号(手机号记不清了),后来我在微信上给他转账200元,他当时告诉我说到时候就有快递给我打电话,我去取就行了。过了两三天,我就收到快递,我当时拆开看了就是我要的那张存单。当时我做这张存单是为了应付我妻子王某萍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占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灵违反国家规定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占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占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占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莉娟

审判员刘万全

人民陪审员郭定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