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占灵与灵石县居民王某萍系十多年的同居关系。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因王某萍女儿向王某萍借钱,王某萍便向李占灵要钱。被告人李占灵为隐瞒钱已被自己花完的事实,声称自己把钱另外攒了起来,后通过街上张贴的小广告上制作假证件的联系电话,联系制假证者花200元为其伪造了一张编号,面额为壹拾贰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单,并将此假存单交予王某萍,使其信以为真。2017年2月底的一天,王某萍使用该存单到中国建设银行灵石支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此存单系假存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建设银行(整整)储蓄存单一张,证实被告人李占灵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单的详细情况。
2、证人王某萍的证言,证实我与李占灵系二婚,未办理过结婚证。去年(2016年)12月份,我女儿韩燕又向我借钱,我就让李占灵把钱拿出来借给韩燕(因为我的钱有一部分是李占灵保管),李占灵当时也没说什么。过了几天,李占灵就给了我一张12万元的存单,并告诉我:“咱们现在也没有钱借给韩燕了,我都把咱们的钱存在一起了,就在这张存单上。”我当时就把这张存单收起来。2017年2月底的一天,我去灵石建设银行新建街支行看一下李占灵给我的这张存单到底怎么样,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说这张存单是假的,我当时很气愤,认为是李占灵骗的花我的钱,就把情况告诉了我女儿韩燕,后来我们就一起到灵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
3、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薄,证实中国建设银行灵石支行所使用的印章与被告人李占灵伪造的存单上的印章不一致。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占灵于2017年3月29日在灵石县启明城附近被抓获归案。
5、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占灵因犯盗窃罪(未遂)于1997年5月13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占灵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7、灵石县段纯镇郝家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占灵于200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8、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占灵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李占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去年(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看到灵石县曹家源路口对面小河南路那个桥洞墙上张贴的小广告上制假证的电话,我就打通电话,在电话中和他商量让他给我做一张银行存单,我问他多少钱,他说300元,我说太贵,200元做不做,最后以200元商定货到付款,当时我还给他提供人名王某萍,金额12万元,时间只记得2014年10月(具体记不清了)。他当时问我是哪里的,我说是灵石的,然后他说只能做建行的,我说行,就这样商量好,后来他给我发到手机上一个银行卡号(卡号记不清了),还让我加上他微信号,就是他的手机号(手机号记不清了),后来我在微信上给他转账200元,他当时告诉我说到时候就有快递给我打电话,我去取就行了。过了两三天,我就收到快递,我当时拆开看了就是我要的那张存单。当时我做这张存单是为了应付我妻子王某萍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占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