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仲婷婷于2017年4月29日偷拿其母亲储某1面额1万元的存单1张,并于当日至银行取现。为隐瞒真相,被告人仲婷婷于2017年5月7日,利用手机微信联系“证件定制服务8”的人(身份不明〉,约定以480元的价格定制一张假存单,并预付订金人民币200元。5月10日,被告人仲婷婷向顺丰快递员支付了余款280元及24元运费后,收到定制的假存单1张(户名为储某1,金额1万元,编号149592137),其后将该假存单放回原处。2017年9月14日,不知情的储某1持上述假存单至银行取现,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系假存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仲婷婷到案,经讯问,被告人仲婷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母亲储某1对被告人仲婷婷偷拿行为表示不予追究。
上述事实,被告人仲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储某1、储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伪造的农业银行存单、取款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快递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