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仲婷婷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婷婷,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海安县。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婷婷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冬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仲婷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仲婷婷于2017年4月29日偷拿其母亲储某1面额1万元的存单1张,并于当日至银行取现。为隐瞒真相,被告人仲婷婷于2017年5月7日,利用手机微信联系“证件定制服务8”的人(身份不明〉,约定以480元的价格定制一张假存单,并预付订金人民币200元。5月10日,被告人仲婷婷向顺丰快递员支付了余款280元及24元运费后,收到定制的假存单1张(户名为储某1,金额1万元,编号149592137),其后将该假存单放回原处。2017年9月14日,不知情的储某1持上述假存单至银行取现,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系假存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仲婷婷到案,经讯问,被告人仲婷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母亲储某1对被告人仲婷婷偷拿行为表示不予追究。

上述事实,被告人仲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储某1、储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伪造的农业银行存单、取款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快递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婷婷授意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仲婷婷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仲婷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仲婷婷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仲婷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仲婷婷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卫华

审判员翟仁华

人民陪审员郭仲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