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甲将其家中总额为120万元的银行存款取出挥霍,为担心妻子发现,2016年3月份,其通过百度搜索联系,于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委托对方伪造了7张总额为121.3万元的假工商银行存单。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宋某甲的妻子持上述7张假存单到工商银行修改密码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同日,被告人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宋某乙、曲某某的证言,招远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现场笔录及被告人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