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2 0:00:00

刘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了使位于方正县天门乡沿江村于家屯的水稻苗床免遭鼠害,将购买的鼠药与玉米浸泡在一起,后将浸泡好的玉米粒投放在苗床周围,但未设置警示带、未悬挂警示牌。2017年4月23日被害人于某1(男,41岁)家的2头牛(价值人民币26400元)、被害人于某2(男,63岁)家的1头牛(价值人民币9900元)误食浸有鼠药的玉米粒,次日3头牛死亡。2017年4月24日7时许,刘某某到于某1家告知其在苗床附近投放鼠药一事。经司法鉴定:在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死亡牛的胃内溶物中均检出鼠药氟乙酰胺成分。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以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由为自己作从轻处罚的辩护.

公诉机关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方价刑认(2017)0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哈工大医司鉴(2017)毒检字第02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协议书及收据,证人王某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1、于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本院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

被告人刘某某未提交和申请调取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苗床地投放鼠药(氟乙酰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投危险放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筹措钱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井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