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了防止自家稻苗被老鼠吞食,从库伦镇三家子嘎查街里购买两瓶鼠药,将鼠药同苹果片、馒头块进行搅拌后投放在自家稻苗地垄内及四周,后将药瓶扔在稻苗地里。被告人王某某将此事告知周围邻居顺某、结某、勿某某、王某1。2017年5月18日6时许,村民顺某家一头母牛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被告人稻苗地里提取的药瓶、苹果片和顺某家死亡牛的牛肝、胃内容里均检出剧毒物氟乙酰胺。经库伦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牛的价值为人民币883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顺某经济损失22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2、案件来源,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顺某报案的事实。
3、被害人顺某的陈述,证实案发之前的一天,王某某说过顺某的妻子圈好自家的牲畜的事实。
4、证人王某1、良某、都某、白某某、斯某、结某、勿茉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之前,被告人王某某对以上人员说过让他们将自家的牲畜管护好,王某某在自家的育苗地里投放了老鼠药的事实。
5、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5月18日,库伦旗三家子派出所民警依法提取王某某搅拌鼠药的苹果片、馒头块及装鼠药的药瓶,并提取顺某家已死亡的母牛牛肝200g、牛胃内容物200g的事实。
6、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顺某家母牛牛肝、胃内容物中检出氟乙酰胺,现场提取的苹果片、药瓶内中检出氟乙酰胺的事实。
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顺某家4岁口黄白花母牛价值为8833.00元的事实。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水稻苗被老鼠毁坏而在自家稻苗地投放鼠药,后告知了周围几户邻居,几日后顺某家的一头牛被毒死的事实。
9、收款笔录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顺某收到王某某亲属赔偿款22000.00元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经办案单位传唤到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库伦旗哈拉嘎查部分村民请愿书以及王某某诊断书,本院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以及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力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