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8 0:00:00

江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7年5月3日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何为、叶章虎、人民陪审员刘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何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华、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曹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江某因位于房县白鹤镇东浪村3组自留地的白果树苗经常遭受牲口侵害,遂在地里投放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苞谷叶子,并在距地面170cm处悬挂一木板,用红色油漆写着“此地有毒,放牛羊小心,后果自负”的告示。2017年3月20日中午,村民柯某甲在山上放牛时,其牛跑到江某的白果树地误食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苞谷叶子后相继死亡5头。后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从提取的5头牛胃内容物、白果树地上的苞谷叶子、江某提交的小瓶疑似农药瓶内不明液体,均检出“甲拌磷”成份。经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的5头牛价值人民币359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龚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柯某甲、柯某乙、胡某的陈述,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刑事照片,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虽然主观上为了保护自己自留地的白果树苗遭受牲口侵害,实施了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苞谷叶子投放在地里的行为,并悬挂了“此地有毒,放牛羊小心,后果自负”的告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客观上发生了被害人柯某甲的牛误食了被告人投放的危险物质,造成柯某甲的5头价值35970元的牛中毒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为

审判员叶章虎

人民陪审员刘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