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江某因位于房县白鹤镇东浪村3组自留地的白果树苗经常遭受牲口侵害,遂在地里投放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苞谷叶子,并在距地面170cm处悬挂一木板,用红色油漆写着“此地有毒,放牛羊小心,后果自负”的告示。2017年3月20日中午,村民柯某甲在山上放牛时,其牛跑到江某的白果树地误食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苞谷叶子后相继死亡5头。后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从提取的5头牛胃内容物、白果树地上的苞谷叶子、江某提交的小瓶疑似农药瓶内不明液体,均检出“甲拌磷”成份。经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的5头牛价值人民币359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龚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柯某甲、柯某乙、胡某的陈述,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刑事照片,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