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30 0:00:00

陈某某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70年10月4日生,身份证号:14012319701004051X,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人静游镇峰岭底村人,住本村。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刑刑诉(2017)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应平、秦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粒撒在坟地里,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同年4月11日,李铁柱放羊经过陈某某坟地时,羊误食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粒,导致38只羊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父亲坟地里栽种了十棵小油松,怕牲畜破坏小油松,将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粒撒在坟地里,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同年4月11日13时许,李铁柱放羊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父亲坟地时,羊误食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粒,导致38只羊死亡。经静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8只绒山羊总价值13484元。

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二万七千五百元,受害人出具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

报案材料、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毒物鉴定文书。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案的量刑证据有,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条。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用投放带有农药的玉米粒导致37只羊被毒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自行协商处理,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过社区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适宜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惠康

审判员邱明应

审判员王梅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温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