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忠石为了预防老鼠啃食其位于林口县建堂镇中学沟果园内的果树,把“甲拌磷”和毒鼠药与玉米粒搅拌在一起,让看管果园的工人田某撒放在果园内。以前被告人悬挂的两块警示标志,其中一块警示标志掉落后被放置在果园的房屋后面,另一块去向不明。2017年3月18日,被害人李某1家两头牛和被害人李某2家一头牛经过王忠石家果园时,进入果园内吞食了有毒的玉米粒后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忠石搅拌的玉米粒中含有“甲拌磷”和“氟乙酸”,死亡的三头牛胃里检出“甲拌磷”。经林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头牛价值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忠石与被害人李某1和李某2达成赔偿协议,王忠石共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元。
被告人王忠石于2017年3月18日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制的,并均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以及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现实表现等情况。
2,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林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证实提取物证的经过以及死亡牛的死亡原因、价格等情况。
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将毒鼠药伴玉米粒的情况,证实发现牛进果园后中毒的情况。
4,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实牛中毒死亡的情况。
5,补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认全部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