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28 0:00:00

王忠石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忠石,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2017年5月2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8日由被我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石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8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忠石为了防止老鼠啃食其果树,把毒鼠药与玉米粒搅拌,让工人撒放在其果园内。2017年3月18日居民李某1和李某2家的三头牛进入果园内吞食了有毒的玉米粒,致三头牛死亡。经林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头牛价值人民币4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忠石于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石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他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忠石对上述指控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忠石为了预防老鼠啃食其位于林口县建堂镇中学沟果园内的果树,把“甲拌磷”和毒鼠药与玉米粒搅拌在一起,让看管果园的工人田某撒放在果园内。以前被告人悬挂的两块警示标志,其中一块警示标志掉落后被放置在果园的房屋后面,另一块去向不明。2017年3月18日,被害人李某1家两头牛和被害人李某2家一头牛经过王忠石家果园时,进入果园内吞食了有毒的玉米粒后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忠石搅拌的玉米粒中含有“甲拌磷”和“氟乙酸”,死亡的三头牛胃里检出“甲拌磷”。经林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头牛价值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忠石与被害人李某1和李某2达成赔偿协议,王忠石共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元。

被告人王忠石于2017年3月18日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制的,并均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以及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现实表现等情况。

2,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林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证实提取物证的经过以及死亡牛的死亡原因、价格等情况。

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将毒鼠药伴玉米粒的情况,证实发现牛进果园后中毒的情况。

4,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证实牛中毒死亡的情况。

5,补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认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石为了防止老鼠啃食其果树,而将拌有毒鼠药的玉米粒撒放在其果园内,由于管理不当致进入果园的牲畜误食而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经过社区矫正部门评估符合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忠石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牟立功

审判员仇长春

人民陪审员徐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侣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