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10 0:00:0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5日被通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3日左右,被告人张某为了防治自己位于通河县通河镇城西村旱田地内的鼠患,将浸泡鼠药后的玉米粒撒入自己旱田地内,导致被害人尹某某家养的19只山羊(价值10800元)因误食玉米粒死亡。案发后,张某赔偿了尹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的从轻情节。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桑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