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宦某为防止野猪糟蹋自家地里的玉米,在部分玉米棒上涂抹了甲拌磷农药,2015年8月上旬,宦某收割玉米后将玉米杆捆放在地边。2015年9月8日9时许,被害人雷某的妻子代某在该玉米地坎下的栗子树林放牛,其中一头公牛、一头母牛误食落在栗子树林里的玉米棒后相继死亡,雷某遂报警至案发。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玉米棒及牛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有机农药“甲拌磷”成份。经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中毒死亡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10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反映了被告人宦某个人身份信息。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从宦某家中查出剩余的“甲拌磷”药量及特征。
3、被害人雷某、代某的陈述,反映了放牧牛的情况,牛死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及对死牛处置情况。
4、证人党某的证言,证实了雷某发现牛中毒后请他前去抢救的情况。
5、证人丁某、马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购买了雷某的死牛。
6、鉴定文书,证实了送检的现场提取的玉米棒及牛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有机类农药“甲拌磷”成分。
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中毒死亡的两头牛价值为10200元。
8、被告人宦某的供述,证实了他为防止野兽糟蹋其庄稼,在自己地里玉米棒上涂放了农药“甲拌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