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与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龙,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弈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D区A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定平。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机械化公司)与被告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堂控股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机械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堂控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四川机械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招标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四川省大型国有企业华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4日,被告雅堂控股公司欲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罗家店村三组修建办公大楼,向原告发出邀标参与承建《雅堂总部大楼》的资格预审文件,并要求有意向的施工企业缴纳150万元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六支行的账号转入投标保证金150万元,雅堂控股公司当日出具150万元收据。2018年1月25日,原告研究项目招标合同建议书后,决定放弃本次投标,并立即向被告发出《关于申请退还预交保证金的函》,之后多次催促退款,被告同意退款,但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延不退。原告认为,被告无理由拖延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

雅堂控股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机械化公司参与雅堂控股公司修建办公大楼进行的招投标资格预审,并根据雅堂控股公司提供的《资格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告转款投标保证金150万元,雅堂控股公司当日出具150万元收据。《资格资格预审文件》载明:“4.1.1施工标段保证金的金额150万元……4.1.2预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人预缴保证金在资格审查预审结果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缴保证金无息。”2018年1月25日,原告决定放弃本次投标,并立即向被告发出《关于申请退还预交保证金的函》,被告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格预审文件、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收据、关于申请退还预交保证金的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预缴了投标保证金,后因自身原因未参与投标,被告应对上述保证金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春龙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