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因自家黄豆地经常遭受野猪侵害,遂在地里投放了伴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棒,并告知了附近的村民和绿源农场工人。2016年11月17日下午,当地村民李某在山上放养时,其羊跑到王某的黄豆地误食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棒后相继死亡。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从死羊胃内容物、王某家黄豆地里的玉米棒、黄豆地边的塑料盆中,均检出农药“甲拌磷”成份。经房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10只死羊价值人民币7248元。
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1、被告人王某共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费4000元(其中有3000元已在调解书签字之日时付清),余下1000元应在2017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
2、李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并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王某、被害人李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证明了被害人报案的经过;
3、被害人李某的两次陈述。第一次反映了放牧羊的情况,羊死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对死羊处置情况。第二次反映了因事发当时被害人李某没及时清点羊的数目少了两只,后在羊圈草堆及竹园里找到两只死羊;
4、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了王某为防止野猪糟蹋其庄稼,在自己地里玉米棒上涂放了“甲拌磷”并告知了附近村民、农场工人;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羊子死亡10只和重量为302公斤;
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拌药向附近村民农场工人交代了的;
7、毒物检验报告。证明了送检的现场提取的玉米棒、朔料盆及羊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有机类农药“甲拌磷”成分;
8、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和被告人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的方位、地点及拌有“甲拌磷”成分的物质和被害人李某羊子中毒死亡情况;
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了中毒死亡的十只羊价值为7248元;
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了他为防止野兽糟蹋其庄稼,在自己地里玉米棒上投放了“甲拌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