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2 0:00:00

周海军内幕交易案

周某某内幕交易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晋0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9月1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双城派出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3日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公二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内幕交易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秦某(另案处理)进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后担任该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系保荐人。同年8月中旬,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合成公司,证券简称:西南合成,股票代码:000788,2013年11月更名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北大医药)与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医集团)筹划资产重组,拟将北医集团控股的北京北医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医医药”)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公司。之后,北医集团、西南合成公司进行了聘请中介机构、进场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8月下旬,秦某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的项目组主办人,与北医集团业务总监曾科会面,初步知悉西南合成公司资产重组事项。9月6日前后,北医集团召开中介机构会议,秦某参会并知悉西南合成公司购买北医医药股权的具体方案。9月21日收盘后,西南合成公司向深交所提出停牌申请。9月27日,西南合成公司发布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即日起停牌。10月26日,西南合成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公告,称拟向北医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北医医药100%的股权,当日”西南合成”股票复牌。
  2007年前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乐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秦某结识。之后,二人往来逐渐密切,经常电话联系或网上聊天。2010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被瀛浦投资公司聘用为证券二部负责人。在随后与秦某的聊天中,被告人周某某得知秦某正在参与西南合成公司资产重组项目。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追问秦某探听有关情况,秦某告诉被告人周某某西南合成公司购买资产的方案与已经公开发表的安信证券的研究报告中关于西南合成公司注入预期方案基本一致。被告人周某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随即将上述研究报告所提及方案的主要内容向瀛浦投资公司的董事长蒋某、总经理许某进行了汇报,并建议买入”西南合成”股票。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联系秦某,询问每股收益、何时停牌等详细内容,但秦某未作出明确答复。2010年9月21日9时左右,秦某主动给被告人周某某打电话,告诉周某某”西南合成”股票将很快停牌,随后将开会确定停牌时间。十余分钟后,周某某再次接到秦某打来的电话,秦某明确告知”西南合成”股票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停牌,秦某最终将”西南合成”停牌时间泄露给了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在得知具体停牌时间后,经瀛浦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同意后立即调度资金,利用”陈亚”等人账户大量买入”西南合成”股票,自9月14日至9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蒋兆敢”、”蒋兆君”等6个账户,合计净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6.92万股、金额8951.2万元。10月26日,”西南合成”股票复牌后卖出,合计获利817.2万元。现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涉案的”蒋兆君”证券账户,冻结铜陵有色股票(股票代码000630)120000股,资金2342.27万元。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蒋兆君等人开户资料等书证、陆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与保荐人联络,非法获取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买入该股票进行交易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7年前后,被告人周某某与秦某(另案处理)结识。2010年4月,秦某进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后担任该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系保荐人。同年8月中旬,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合成公司,2013年11月更名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医集团)筹划资产重组,拟将北医集团控股的北京北医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医医药)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公司。同年8月下旬的一天,秦某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西南合成”项目主办人,初步知悉了西南合成公司资产重组的事项。同年9月6日前后,秦某参加了北医集团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并知悉了西南合成公司购买北医医药股权的具体方案。
  2010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被上海瀛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浦投资公司)聘用为证券二部负责人。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从秦某处得知,秦某正在参与西南合成公司资产重组项目,并获悉有关西南合成公司购买资产的方案。同年9月21日9时左右,秦某电话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西南合成”股票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停牌。被告人周某某得知上述信息后,经瀛浦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同意并调度资金,与黄某等人利用”陈亚”、”蒋兆敢”、”蒋兆君”等六个证券账户大量买入”西南合成”股票;自同年9月14日至21日,合计净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69179股、金额89511959.09元。同年9月21日证券收盘后,西南合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停牌申请。同年9月27日,西南合成公司发布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即日起停牌。同年10月26日,西南合成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公告,并”西南合成”股票当日复牌,被告人周某某遂将利用上述证券账户购买的”西南合成”股票卖出,总计获利8172061.47元。因在”西南合成”股票复牌的卖出时机上,被告人周某某未按照瀛浦投资公司董事长蒋某等人的要求操作,周某某被瀛浦投资公司辞退。期间,瀛浦投资公司支付给被告人周某某2万元月薪。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涉案的”蒋兆君”证券账户,其中铜陵有色股票120000股,资金2342273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拘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双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身份、到案经过、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
  (2)上海瀛浦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瀛浦投资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
  (3)上海瀛浦投资公司2010年9月7日至10月26日部分《申购股票每日成本汇总一览表(证券二部)》,该汇总表下方上有周某某、黄某的签名。
  (4)唐红芹、蒋兆君等9人银行账户资料,陈亚、唐红芹、蒋兆君等7人证券账户资料,蒋兆敢、唐红芹、蒋兆君等6个账户交易”西南合成”盈利及交易情况汇总表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利用蒋兆敢、刘德林、唐红芹、蒋兆君、陈亚、王长干等6个账户交易”西南合成”盈利8172061.47元。
  (5)太原市公安局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户名为蒋兆君的尾号5472证券账户,铜陵有色股票120000股,资金2342.273496万元。
  (6)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2)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秦某的主体身份,以及秦某已于2012年5月17日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十三万元(已缴纳)。
  2、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市瀛浦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我、许某、裔金凤、蒋兆勇。我是董事长,许某是总经理,公司的业务有投资房地产、典当行、水泥厂等。周某某到公司之前,公司只有一个投资部,他来了以后,分成证券一部、证券二部,方磊、周某某分别负责。工作模式就是各部自选股票,独立投资,我基本上不过问,完全让他们自主投资。炒股的资金是我在安徽巢湖有个水泥厂2010年被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整合,资产重组后支付给我们十三、四个亿,该部分钱属于水泥厂股东的,后来用于炒股的资金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以我、许某、蒋学斌、蒋兆敢、蒋兆君、王长干、陈亚、陈中斌、唐红芹、王乃芳、刘德林等人的名义开立的户,大概集中在东北证券迎春路营业部、申银万国嘉定路营业部、申银万国临沂营业部。
  大概在2010年7、8月份,瀛浦投资的副总杜明的女儿给我们推荐了周某某,帮我们炒股。当时面试的时候,周某某提出要2个亿额度,并且要自选股票的权利,周某某保证能跑赢大盘。最后,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年薪20万元,另外,如果炒股盈利,我们再给周某某提成。由于我当时答应周某某2个亿的额度及自选股票的权利,所以二部的情况我基本上不过问,都由周某某决定,只是有时我安排调拨资金。每天股市收盘后,方磊的妻子杨西西负责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退回三方存管账户,孙海燕负责经统计当日的持仓情况,并报告给黄某。
  大概在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周某某在我办公室找到我说,当初答应他得2个亿的额度没有给够,他已经找过黄总、许总,但他们拖着一直没有给。当时周某某没有提出要购买西南合成。是在西南合成股票复牌之后,10月底西南合成股票复牌,当天就有一个涨停,我当时在苏州出差,黄总给我打电话说,周某某买的西南合成在复牌后涨停了,我告诉黄总,转告周某某一定别卖,因为这种情况通常会有几个连续的涨停。可是,在下午股市收盘后,黄总给我打电话说,周某某私自卖了西南合成,大概卖个五分之四。第二天上午在公司,我见到周某某、陆某,当时我非常生气,吵了几句。之后公司就把周某某、陆某开除了。我记得周某某走的时候,还给我写了一份保证书。在10月10日我们给过周某某2万元的工资,周某某在买卖西南合成上没有提成,因为试用期还没有到。
  我们不是专业做股票的,对这一行不是很了解。考虑到周某某之前就做股票,据杜明说业绩不错,又有杜明的推荐,我们还是比较看好周某某,所以就决定给他2个亿的使用额度。另外,当时我经常不在公司,如果不给他一定的自主权,确实也没有办法开展业务。使用资金主要是黄某负责,只能在额度范围内,周某某请示黄某,黄某调拨资金。大额资金的调拨不需要请示我,我也不管。周某某入职后,按照当时入职时的约定执行,我把证券二部交给了周某某。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周某某可以自主选择、自行买卖股票。平时我们很少在公司,也见不上周某某,日常的交易情况通常也不报告。上海瀛浦投资公司大概在三年前就已注销了。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3年5月至今在瀛浦投资公司工作,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8月底,公司的副总杜鸣和其女儿杜一凌介绍周某某来公司,经蒋某和我面试后,觉得周某某的业务还可以,决定用周某某帮我们做股票,当时周某某要求每月给他2万元的工资,股票盈利后再谈如何分红,操盘资金不少于2亿元。2010年9月初,周某某就来公司帮我们做股票,当时我和蒋某让公司的副总黄某和周某某在一起,监督周某某做股票,过了几天周某某叫了一个名叫陆某的人帮他操作。
  大约在2010年9月中旬,在周某某陆续买人西南合成股票后,西南合成股票就停牌了。在停牌后当天中午,我在公司吃饭,听蒋某和黄某说周某某买了西南合成。后来在西南合成复牌当天中午吃饭前,我听黄某说西南合成复牌又涨了,周某某推荐西南合成时说能涨30%。吃饭时,我、黄某、周某某一起吃饭时,黄某告诉周某某西南合成涨了就先不要卖,周某某当时说他没有卖。当天下午五点下班后,黄某告诉我说,周某某把大部分西南合成股票卖掉了(后来经核实当天卖了440万元股左右),而且周某某和陆某下班走市把他的笔记本电脑和水杯等个人物品全部拿走了。然后,黄某又打电话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蒋某(当时蒋某在苏州),我们觉得周某某的行为不正常,当晚让杜鸣给周某某打电话让他解释。第二天周某某到了公司后,蒋某、我黄某就问周某某,为什么不让他把西南合成股票卖掉,他擅自把西南合成股票卖掉了,而且还对我们说谎,是不是和其他人搞有损我们利益的事,周某某当时说没有。我觉得周某某行为不正常,就辞退了他。当时没有给他发10月份的工资。
  当时周某某用我们开的王长干、蒋兆敢、陈亚、刘德林、唐红芹、王乃芳的账户买卖的西南合成股票,大约有570万股左右,总金额有8000多万元左右。起初这些股票账户都有一部分资金,大约有4000万元左右。因为当时和周某某约定好给他2亿元的股票操盘资金,如果周某某操盘需要钱,就告诉黄某,黄某再告诉我,我再调度资金,经我手逐渐给他操盘的账户打入1.7亿元左右(包括原来账户的4000万元),除了买入西南合成股票外,还买了其他股票,这些资金都是我和蒋某个人的钱。周某某操作西南合成股票大约盈利了500多万元。
  至于周某某为何要买入西南合成股票,西南合成为什么要停牌。我不清楚,可能是周某某觉得西南合成股票不错吧。我不清楚周某某经谁同意买入西南合成股票,但没有经我同意,也不需要经我同意。一般周某某买卖股票在其2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不一定非经得谁同意才能买卖。事先,周某某和蒋某、黄某、我说过西南合成股票不错,而且周某某还有一份有关西南合成的调研报告,黄某给过我这份调研报告,我当时没有看,不清楚什么内容。我听黄某说调研报告是从网上股吧里找到的,具体情况不清楚。西南合成复牌当天,黄某告诉过周某某先不要卖出,结果周某某擅自把西南合成卖了大部分,我觉得周某某没有诚信,就辞退了他。
  上海瀛浦投资公司大概在2012年注销的,当时蒋某担任董事长,我主要负责公司人事、财务工作。证券一、二部使用资金申请都是黄某具体负责,他上报计划,没有什么问题,符合规定我就拨付了,但具体资金的用途,我也不过问。因为之前公司有个安排,总体上不超过额度,由黄某负责申请,我们就拨付,不需要再请示蒋某。周某某乱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后来就把他辞退了。走的时候,公司给了他2万元工资。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我回到瀛浦投资公司任副总经理后,蒋某安排我协助他分管投资工作。2010年8月底,经公司副总经理杜鸣的女儿杜一凌介绍,周某某来公司经面试后,主要做股票投资,这以后公司股票投资这部分就分为证券一部和证券二部。证券一部由方磊负责,证券二部由周某某负责,陆某帮其操作,另外蒋某派我到证券二部监督周某某操盘,当时蒋某告诉我周某某有2亿元的操盘额度。周某某刚开始使用的是王长干、唐红芹、刘德林、蒋兆敢的股票账户,后来到了9月上旬蒋某安排方磊又开了陈亚和王乃芳的股票账户,交给周某某使用,我还是使用蒋兆君的账户。
  2010年9月中旬,周某某在办公室对我说,西南合成股票不错,他想买入该股票,并给我看了有关西南合成的调研报告。我看了调研报告,大致内容是西南合成要收购北京的一家医院和武汉的一家药厂,表示同意买入,之后他跟蒋某说没说我不知道,因为在这之前蒋某跟我说过周某某有2亿元的买卖权限,所以我也没多问。后来,周某某就陆续买入西南合成股票大约有550万股,总金额大约8000万元左右,我也用蒋兆君的账户跟着周某某买入了20多万股,大约在9月26日停牌,在此期间我在网上查询了有关西南合成的信息,东风财富网上也看到有关西南合成收购集团医院资产的消息。2010年10月26日西南合成复牌后,股票就涨停了,当时蒋某不在公司,我打电话告诉了他,蒋某告诉我这只股票暂时不要卖,我就通知周某某,周某某告诉我知道了。当天中午收盘前,蒋某打电话问我是否卖了西南合成,我就问周某某,周某某说卖了很少一点,不卖了。到了下午收盘后,我拿到持仓表发现周某某卖掉了西南合成80%的股票,大约有440万股,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许某和蒋某。第二天蒋某、许某、杜鸣和我问周某某为什么不让他卖西南合成,他擅自就卖了,周某某当时没有解释什么。当天下午我听说,周某某和陆某被公司辞退了。
  周某某操作西南合成股票盈利大约有500多万元。有关西南合成的调研报告,我听周某某说是从网上找到的。周某某买入股票的资金来源,起初股票账户有一部分资金,大约有1.2亿元左右,如果周某某操盘需要钱就告诉我,我再告诉许某,许某再调度资金,前后共计给他操盘的账户打入了1.7亿元(包括原来账户的4000万元),除了买入西南合成股票外,还买了其他的股票。周某某的底薪是2万元,分红情况我不清楚。
  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瀛浦投资在每日收盘后,证券二部持仓及交易的统计表格,是陆某制作的,周某某审核并签字后,报给我。对这些统计表格,我只是掌握一些情况,因为这两人刚到公司,蒋总他们可能还不是很放心,所以安排我和他们一个办公室,每天检查一下交易情况。我看完后,如果没有什么问题,我就收起来了。我不清楚周某某是否同样地表格报蒋总,我是不汇报,只是在一些表格上随便签了个名字,说明我看过了。瀛浦投资公司证券一部的情况我不清楚,二部是自主选股、自主投资,公司不干预。我不清楚周某某为何要在西南合成股票停牌前的一个交易日集中买入该股。
  投资总额不超过2个亿,在这个范围内周某某可以自主选择买卖股票,我们不干预。投资证券的账户、密码都交给了周某某,他可以自行操作。如果周某某需要资金,就跟我说,只要没有超过总的额度,我就向许某申请,许总安排资金。2010年9月21日,周某某集中买入”西南合成”,我记得周某某曾向我申请资金,我给许总要过钱,但后来给了多少,现在没有印象了。周某某在前一天就跟我说过,让我准备钱,具体多少,没有印象了,但肯定没有超过2个亿。向许某申请资金,徐嘉琳从来不管具体买哪只股票,只是有时问一下盈亏的情况。我没有专门跟蒋总汇报过周某某集中购买”西南合成”股票,周某某有没有汇报,我就不清楚了。西南合成股票停牌后,因为当时的持有量比较大,我应该向蒋总报告了。
  (4)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0年9月初,我经过周某某的介绍到上海市瀛浦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主要是做周某某的助手,负责下单。录用前,我还经过了一个简单的面试;蒋总答应我每月一万元的工资,另外如果公司投资股市有盈利,还能再给些奖金,但没有说具体金额。在瀛浦期间,我操纵过的账户前期有王长干、刘德林、蒋兆敢、唐红芹,黄某用着”蒋兆君”的账户,到了西南合成停牌前一天在大量买入该股票时,又临时给了我”陈亚””王乃芳”的账户,具体以交易流水为准。周某某没有自选股票的权利,投资股票都是蒋总决策,周某某只有建议权,最终蒋总决策买哪支股票、卖多少;周某某负责执行,安排我每天买入量,我负责具体下单,在买卖过程中控制速度和节奏。
  2010年9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开盘后行情一直不好,公司也没有下达交易指令,所以一个上午我就没有怎么关注账户情况。到了下午开盘后,我突然发现有几个账户买入了西南合成。当时,我就问周某某是怎么回事,他让我看一下新合成股票和这个公司的基本面资料。随后,我关注了一下新合成的情况,作为医院板块做维生素的公司,新合成的业绩和股价表现都很好。西南合成做相同的产品,应该也不会错的。后来,周某某就让我不断买入西南合成。我记得当天就买了1000多万,之后两、三天中我们陆续买入,有下跌行情,我们就补仓。到停牌的前一天,我们应该陆续买入大概3、4千万的西南合成。到了西南合成停牌前一天,在开盘前后周某某告诉我,今天要买入西南合成,过一会会有两个新账号操作,还有资金进来。周某某安排我用以往的账户内资金先买点,新进来的钱全部买西南合成。根据周某某的安排,我操作以往的账户买入了少量的西南合成,大概在上午10点半左右,周某某交给我两个账户,一个是”陈亚”的,另一个是”王乃芳”的,告诉我资金已经进来了,我就开始不断买入,一直持续到下午停牌前约半个小时,还剩余大概1000万元没有用掉。结果,第二天西南合成就停牌了。之前累积买入了3、4千万的西南合成,停牌前一天大概有4千万,一共大概8000万元。
  西南合成停牌前一天,我没有见到蒋总,但许总在。许总平时就很少过问证券方面的事。西南合成在10月底复牌,当天开盘后西南合成涨停,周某某让我把持有的账户内的零头卖掉。在操作过程中,我发现封单量从3000多万股迅速到了2000多万股,周某某过来找我时也发现封单量在下降。当时,周某某有点着急,就直接下单,连续抛出几十万股。在下单的同时,封单量继续大幅下降,抛单量迅速增加。后来涨停被打开了,打开后大概一分钟,又被买盘封到涨停,我们就没有再操作。这时候,西南合成实际上已经卖的差不多了。过了一会,黄某问我们是否动了西南合成,周某某撒谎说只卖了200多万股,可能他考虑如果涨停能再次打开,还能把筹码接回来。黄某马上就给蒋总汇报了,并说蒋总不让卖了。当天停牌后,我如实填写了统计表,并报了上去,但总感觉这件事比较严重。当天晚上,我在家试着进账户,发现账户密码已经修改了,我知道肯定有问题了,所以第二天一早我就去了公司,见到杜总,杜总不让我和周某某进办公室。没过一会,蒋总、许总就过来了,蒋总、许总都非常生气,说周某某的股票卖给了自己人,损失了公司的利益,周某某一直在辩解,也没什么用。开盘后,西南合成也没有像蒋总讲的那样连续涨停,蒋总的情绪也就平和一点了;找到我和周某某说,他们会查这件事,并说我们不适合再留在公司。我和周某某就走了。
  (5)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到东北证券工作,担任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投资银行业务;2011年辞职。”西南合成”项目是我们公司东北证券深圳市场部负责的,项目成员有我,我主要负责现场工作,具体包括材料撰写、协调中介机构。2010年8月下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陪客户北大国际医院医药事业部负责人曾科吃饭时,曾科向我询问了一些配股分红的事情,饭后我就调取了”西南合成”三年的分红数据给他做了测算,之后给他发了过去。项目成员袁志伟交给我”西南合成”资产项目重组进程结算表后,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我知道”西南合成”资产重组已列入议程,而且应该是我们部门负责。
  2010年9月初,我参加了”西南合成”项目中介机构协调会,会上介绍了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资产重组方案,会议主持人曾科还安排我们与会的各家中介,进行尽职调查,论证方案的可行性。之后,曾科安排律师起草了保密协议。在重庆做”西南合成”尽职调查的时候,我和周某某通了电话。他当时问我在忙什么,我说在做”西南合成”的尽职调查;他追问我”西南合成”具体的项目,我没有回答他,只是告他外面已经有一些传闻了。过了几天,周某某通过MSN将网上有关的研究报告发给我,问我现在做的西南合成项目是不是安信证券报告中所说的将控股股东名义下的武汉国药集团、北京凌科尔等医药流通资产注入西南合成的事情。(我以前从未见过安信证券的报告)我看完后说,内容差不多。之后的几天里,周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资产注入后,每股收益能增加多少,还有停牌时间。我说,具体还没有定下来。我一直帮他留意这件事。就在西南合成停牌的前一天,应该是9月21日,我知道公司要停牌了,就给周某某打电话告他,最近西南合成的股价走势不好,公司要尽快停牌,一会要和西南合成开电话会议,最终确定停牌时间,等有了结果,我再通知他。挂了电话,我就和西南合成开了一个简短的电话会议,会议内容就是中秋节过后,也就是27号,公司确定停牌。随后,我马上给周某某打了电话,告诉他停牌的实际。通话很短,就说了这些。
  停牌期间,周某某给我打过几次电话,询问我何时可以复牌。我说,按规定应该是一个月,但具体什么时候我也不清楚。以后的时间里,我们就没再探讨西南合成的事情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至10月底,我在上海瀛浦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我到瀛浦投资,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只是填了一张表格,就是我的基本情况,当时工资约定每月给我2万元。
  黄某是瀛浦投资的副总,负责证券一部、二部,他平时办公是和我、陆某在一起,他是我们二部与公司老总蒋某之间的纽带。陆某是我带过来的,给我做助手,主要就是负责操盘。公司给我的交易额度,在我面试时蒋总说可以给证券二部2个亿的资金,用于股市投资,但是买卖股票必须向他请示,而且蒋总在后来的工作中也不止一次的说过,公司的钱都是他的,所以交易股票必须请示他。之后过了一两天,蒋总交给我几个账户,当时账户里还有一些股票、基金,蒋总征求我的意见,如何处理这些股票或基金,我根据每支股票或基金的不同情况,给蒋总提出了我的建议。在瀛浦投资,我前期管理的账户有王长干、刘德林,还有蒋兆敢三个账户,后来蒋总又给了我陈亚、唐红芹的账户。
  我在瀛浦投资工作期间,大规模的买入三只股票:澳洋顺昌、科陆电子和西南合成。澳洋顺昌是蒋总自己定的,科陆电子和西南合成是我向蒋总推荐的。三支股票的买入、卖出都是由蒋总来决策,我们按照他的指令进行的操作。谈到西南合成,就涉及到我的朋友秦某,因为她是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的保荐人,我从她那里知道了一些有关西南合成的消息,而后根据我多年从业经验的判断,推荐给了蒋某,蒋总又做了研究,最终由蒋总决策,由陆某操盘、下单,利用”陈亚”等几个人的账户,在西南合成停牌前买入,在复牌后卖出。
  秦某是太原人,比我年龄大几岁,据我了解,她原来在山西证券工作,后来到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好像还是深圳市场部的负责人,具备保荐人资质。我和秦某认识,大概在2007年左右,当时我在乐风投资公司工作,负责内蒙古露天煤业IPO项目的财经公关。当时,秦某是山西证券保荐露天煤业IPO项目组的成员,我们就是在工作中认识的,我们相互留了手机号码,并彼此加了MSN,之后有些来往,主要就是通过电话或网上聊天。2010年9月份,我到瀛浦投资工作以后,有几天在网上聊天时,发现她经常在重庆等地出差。我就问秦某,秦某说在重庆忙西南合成的项目;我又追问她西南合成具体是什么项目,她没有直接回答我,只是告我市场上有已经有一些传闻了,让我自己搜搜看看。随后,我就在网上搜索了有关券商西南合成的报告,结果发现了一份安信证券医药业研究员在2010年初撰写的关于西南合成的研究报告,介绍了有关西南合成未来进行资产重组的可能性。之后有一天上午,我在网上遇到秦某,我把安信证券报告的全称发给了秦某,问她正在做的西南合成项目是不是安信证券报告中所说的将控股股东名下地武汉国药集团、北京凌科尔等医药流通资产注入西南合成的事情,秦某答复我她正在做的项目与报告内容差不多。之后,我还多次问到秦某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一些具体细节,比如每股收益的情况等,秦某都说不清楚。后来,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蒋某、许某,向他们推荐了西南合成。
  根据我的从业经验,证券公司的投行介入上市公司做调查,基本上上市公司应该是有资产重组的意向。中国的股市中较高收益基本上都是因为资产重组,极少由于自身成长,所以,每一个做二级市场的人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消息都会非常关注。从秦某那里知道投行已经介入,说明西南合成项目本身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离资产重组不远了。另外,从安信的报告里知道的西南合成重组的大致方案,这个消息对西南合成来说,绝对是利好的,所以我推荐给了蒋总、许总,由他们最终决策交易西南合成股票,希望能有所收益。
  大概是在9月中旬,我使用黄某的U盘下载了安信证券的报告,然后去了蒋总、许总的办公室。当时,他俩都在。我跟他们说,我认识西南合成公司的朋友,这个朋友最近跟我说西南合成正在进行资产重组,而且已经确认重组方案与我从网上找到的安信证券的报告差不多。蒋总、许总听了这个消息后,表示很感兴趣。蒋总还问我,我这个朋友的情况,我没有细说。蒋总说,资产重组的股票一般都比较好,最近医药板块也不错,如果资产重组成功,买西南合成会挣不少钱。蒋总叮嘱我,继续关注这支股票,看能否从我朋友那里获取些其它的情况。之后,我将安信证券的报告拷贝到了蒋总的台式电脑上,蒋总说他再看看,我就离开办公室了。从秦某那里获知西南合成资产重组的消息,我多了个心眼,我也是证券从业人员,知道有些信息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我没有说秦某,也是怕把秦某卷进来。
  过了几天,大概是在9月14日早晨,蒋某将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当时许某不在,蒋总说账面上已经有资金了,让我买入西南合成,后面再听他安排。我回到办公室后,告诉了陆某,之后利用当时管理的五个账户,下单买入西南合成。我记得是陆续买入的,持续了几天,第一天买入后,股价下跌,我们还做了补仓。我估计陆续买入有2、3千万元的西南合成。我记得陆某曾经问过我,为什么要买入西南合成,我含糊地告他可能是因为蒋总看好这支股票吧。之后的一两天里,蒋总多次问我西南合成资产重组是否有新的情况,随后我就给秦某打电话,一般是在中午时间,问秦某资产注入后每股收益能增加多少。秦某说还没有算出来,我问她何时停牌,她说还没有定。
  就在西南合成停牌的前一天,应该是9月21日早晨上班后,我接到秦某的电话。秦某告诉我,最近西南合成的股价走势不太好,她要建议公司尽快停牌,她估计应该差不多,但最终停牌时间还得和西南合成公司商量,秦某还说她一会要和西南合成开电话会议,确定这件事,如果有了结果,她会通知我。在知道这个情况后,我马上到了蒋总的办公室,当时蒋总不在,我就把这个情况向许总进行了汇报,之后,许总给了我蒋总的手机号,让我给蒋总打电话。这是我认识蒋总后,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给他打电话,电话里我告诉他我的朋友说西南合成会很快停牌,而且基本上已经定下来了,蒋总说他会安排许总调拨资金,让我等着,资金到账后,就买入西南合成。我刚回到办公室,大概在与秦某第一次通话之后十几分钟,秦某又给我打来电话,通话很短,电话里秦某告诉我,已经定了,明天停牌。大概在上午10点多,5、6千万元的资金就进来了,随后我安排陆某使用我们前期的5个账户和前两天方磊曾移交给我的,一个”陈亚”的账户,开始陆续买入西南合成,一直操作到下午停牌前,我印象中资金没有全部用掉,还剩余几百万。我们前后一共买入西南合成大概有8000多万元吧。第二天,西南合成就停牌了。停牌期间,蒋某曾经说过,大盘形势不错,如果西南合成能及时复牌,就能多几个涨停;如果停牌时间拖延,就可能少几个,蒋总非常关心复牌时间,多次让我从我朋友那里打听复牌时间。我曾经问过秦某几次,秦某说她也不知道何时复牌。之后,我回复蒋总说复牌时间应该快了。
  西南合成在10月底复牌,复牌当天早晨开盘前,蒋某到了我们办公室,想我询问西南合成复牌后的走势。我说了两点,一个是这次注入的资产,对业绩的增加并不明显,二是这次重组符合市场预期,没有太多新的内容,我提议如果复牌后,涨停封不住,可以考虑卖出,蒋总当时同意我的意见,让我们根据盘面的情况,择机操作。开盘后,我们尝试卖出了一些,发现涨停板上得买单在不断减少,就在涨停板打开之前,我们卖出了大部分股票。这个情况,我在下午四点多的时候,在公司过道里曾经和蒋总说过。但到了晚上,大概七、八点钟的时候,杜明给我电话说,因为我擅自卖出股票,蒋总很生气,并且咨询过人,说我在复牌的第一个涨停上就卖,肯定有做老鼠仓或对倒的意图,蒋总判断西南合成会有几个涨停,给公司造成损失,问我谁来承担。第二天一早,我就到了公司,在大厅碰见蒋某。当时许总、杜总都在,蒋总也没有给我解释的机会,就一口认定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我在为自己牟利。我解释,蒋总他们也不听,都认为我在做老鼠仓。我们吵了一个多小时。九点半开盘以后,西南合成的走势正常,没有像蒋总说的那样连续涨停,蒋总再过来的时候,情绪稍微平和一些,但出了这样的事,我和陆某不适合在公司工作了。之后,杜总过来又交待了几句,我和陆某就走了。离开公司后,这件事就过去了,直到2011年3月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找我了解情况。
  炒股的资金不是我的,我也没有因此而获利,我只是挣工资,我就是个打工的。瀛浦在10月10日左右,支付了我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共2万元,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打在我招商银行的卡上。我没有其他提成或奖金。
  我在瀛浦投资使用的账户,前期是王长干、刘德林、蒋兆敢、唐红芹的账户;在9月21日买入西南合成当天许总又给了我两个账户,记得是陈亚和王乃芳的账户,买西南合成的资金主要集中在这两个账户里,黄某自己使用着一个账户,是蒋兆君的账户,我和陆某是动不了的。
  9月21日,你与秦某共通过两次电话。第一次是在开盘前,秦某给我打电话,说西南合成可能很快就要停牌,而且马上要开会确定,确定后再告我;第二次是在大概过了10多分钟后,我刚从许总办公室回来,秦某给我打来电话,说已经定了,下一个交易日停牌。上次说的明天停牌不准确。
  我向许某、蒋某汇报时,除了隐瞒秦某外,实话实说,我当时说我的在西南合成的那个朋友告诉我西南合成很快就要停牌,而且这事已经定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瀛浦投资公司证券二部负责人,通过与证券公司保荐人秦某的联络,非法获取西南合成公司的内幕信息,在涉及该”西南合成”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职权协调资金大量买入”西南合成”股票,后又卖出为公司从中非法获取暴利,其行为已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单位犯罪,对直接利用职权负责实施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予以刑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瀛浦投资公司利用”蒋兆君”名下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8172061.4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冻结的”蒋兆君”名下证券账户内的铜陵有色股票120000股,资金15250673.49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文皓
审判员  邢如灏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