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4日3时40分许,因与广州市川广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工资纠纷,为实施报复,被告人赵留香去到本市荔湾区沙洛翠园路123号沙某工业区D栋,找到该公司营运的粤A×××××号牌货车,并将混有食盐的可乐倒入该货车的发动机内,致该货车在其后运货的过程中因发动机损毁而无法行驶(经价格认定,损失共计人民币11402元)。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赵留香在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中坪村上升村民组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赵留香无视国家法律,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留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