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5 0:00:00

刘某某破坏交通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南大街三排48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岩、岑淑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路过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城305栋12号门口时,发现李某的冀B×××××五菱牌小型汽车停放在此处,为报复李某,即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该车刹车油管剪开,造成该车刹车失灵。因李某发现及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对李某进行赔偿,并得到其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路过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城305栋12号门口时,发现李某的车号冀B×××××五菱牌小型汽车停放在此处,为报复李某,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该车刹车油管剪开,造成该车刹车失灵。因李某发现及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对李某进行赔偿,并得到李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了本案的发生和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在2017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5时许,其在国际五金城遛弯,看见李某的银灰色单排货车停放在国际五金城305栋12号门前。因与李某有矛盾,为了报复李某,其就拿着随身携带的钳子走到了单排车的尾部并钻进了车底,其没看到还有其他管,用钳子把一根在后轴中间位置的金属管给剪断了,想将他车的汽油放干。随后其离开,随手把钳子扔到了路边。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在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许,其将自己的车号冀B×××××银白色五菱牌单排汽车停放在国际五金城305栋12号底商附近。6月4日13时30分许,其准备开车出去,发现刹车不管用了,便下车检查,发现车底下都是油,刹车铝管断了,其随后到4S店和小周汽修,维修人员说这是人为故意剪断的。之后其就在附近调取监控,发现是五金城刘某他父亲6月2日凌晨5时许剪的。看完监控后,6月5日上午,刘某找到其说他父亲剪其刹车油管的事情,对方也承认了,随后其便报警。

四、证人证言:

(一)范凯杰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在国际五金城卖五金工具,2017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对门卖保温材料的一名男子来其店里查看监控录像。当时他说他的车停在了其店斜对面,开车时发现刹车失灵。之后,该名男子自己动手翻看录像。他看了一会儿后,发现录像中一名男子在一天清晨五点多将他的刹车管剪断,然后对其说录像中出现的男子是其隔壁刘某的父亲。随后,其找到刘某让他看看录像里剪刹车油管的男子是不是他父亲。一会儿,刘某就和那名男子一起来店里看了录像,看完后就离开了。

(二)毕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其是唐山市路南区汽车园的五菱汽车售后人员。2017年6月4日14时许,一辆尾号为冀B×××××的银白色五菱荣光车来其店维修,说帮他检查一下后面刹车。其看到该车后桥差速器左边的刹车油管有硬伤,瘪了,其他地方完好无损,硬伤处有漏油的痕迹。刹车油管的材质是金属的。刹车漏油会导致刹车油管的油压下降,进而导致四个轮子的刹车效果减退。

(三)周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在小周汽修工作,李某偶尔来其店里修车。2017年6月4日下午15时、16时许,李某开着一辆银色的五菱荣光单排车来到店里,说他车没刹车了,漏油,让其看看刹车。其当时看到他车没有刹车了,用手刹停的车,如果真开起来,肯定会出事故。其检查时,发现后刹车油管中间靠左的地方有硬伤,只连着一点点,而且有大滩的油迹。之后其将刹车油管拆下来后就断了。其开车拉着李某去五菱4S店买刹车油管。刹车油管的硬伤应该是人为造成的,有明显的撬压痕迹,应该是钳子一类的工具造成的。刹车油管本身有一定弹性,在后桥上绑着,一般的碰撞只会造成变形。

(四)刘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刘某某是其父亲。2017年6月5日11时许,五金城的范凯杰给其打电话说李某上底商调录像着,录像里看见其父亲用钳子将李某的银白色货车的后刹车油管剪断了,其不知道此事,说回家问问其父亲去。下午,其问其父亲有没有将李某的货车油管剪断,其父亲就承认了。其问为什么将李某的油管剪断,其父亲说2015年的时候,李某把其工人打了,还有2016年的时候,因为安装广告牌也和李某发生争执,其父亲想报复一下,就将李某的油管剪断了。其父亲说他用的钳子是前一天干完活后,在门口捡的。其了解完情况后,就去找李某协商此事。

四、刘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现场录像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认抛弃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李某车辆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指认视频中出现的剪其车辆刹车油管的人就是刘某某,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城、被剪断油管及车辆停放位置情况,被告刘某某对作案现场、抛弃作案工具现场的指认,经民警带领刘某某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刘某某剪刹车油管用的钳子。

五、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号牌冀B×××××五菱牌小型汽车车辆所有人为李某。

六、痕迹鉴定书,证实送检两段刹车油管的断裂处应为钳剪工具作用形成。

七、谅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对李某进行赔偿,并得到李某谅解。

八、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调查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庭情况以及矫正条件等情况,唐山市路北区司法局经对其调查评估,同意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瑞华

法官助理郑健

人民陪审员宋亚男

人民陪审员高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剧小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