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2 0:00:00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凯,男,1994年1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阴市,住江阴市。2017年5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凯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行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唐凯因王某2与其父亲有债务纠纷,遂产生破坏王某2的弟弟王某1的汽车,使其出交通事故的想法,而于2017年5月4日23时许,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新村1幢楼下,用扳手将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牌照为苏B×××××的黑色丰田轿车主驾驶侧前轮五颗螺丝拧松。同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唐凯又到江阴市山观新村1幢楼下,用剪刀将被害人王某1的该辆黑色丰田轿车副驾驶侧前轮处刹车油管剪破,并将轿车的ABS感应线剪断。次日上午,被害人王某1发现轿车ABS异常,遂将车开到汽修厂检查,经检查发现ABS感应线被剪断,刹车油管被剪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凯处扣押作案工具剪刀1把、扳手1把。被告人唐凯对被害人王某1已作经济补偿,并得到被害人王某1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凯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车辆损坏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及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2、胡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笔录,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凯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唐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凯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凯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唐凯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扳手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蒋正光
人民陪审员姚?芬
人民陪审员汤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