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2 0:00:00

许勇刚、孙守刚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勇刚,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许勇刚因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志兴,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守刚,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人孙守刚因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青峰,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勇刚及其辩护人程志兴、被告人孙守刚及其辩护人刘青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经预谋后,先后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镇南大道、庙港丰民村高架桥北面庙震公路,采用刀割刹车气管、放置钢钉等手段,破坏被害人李定兵、刘飞、钮晓东停于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

被告人孙守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共同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守刚、许勇刚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守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勇刚辩称,其没有用刀割刹车气管。

被告人孙守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许勇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勇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无异议;2、被告人许勇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许勇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4、被告人许勇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守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守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无异议;2、被告人孙守刚系自首;3、被告人孙守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4、被告人孙守刚有立功情节;5、被告人孙守刚既往表现良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经预谋后,先后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镇南大道、庙港丰民村高架桥北面庙震公路,采用刀割刹车气管、放置钢钉等手段,破坏被害人李定兵、刘飞、钮晓东停于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

被告人孙守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我是帮老板沈某开货车跑运输的,平时都是开车运布的,每天固定线路,从庙港到绍兴,再返回来。2016年9月30日晚上,老板沈某叫我到庙港几家厂配了一车布,准备第二天运到绍兴去,我装好布后就把车停在庙港镇南大道西面路上。到了10月1日凌晨1点多时我回到车上准备发动车子送货,但我启动车子后通过车子仪表盘发现车子的气压打不上来气,我检查后发现我车子右侧第一个轮胎的刹车气管被剪断了,还发现车子右侧六个轮胎下面都被人放了倒置的钉子,如果车子一旦开出去钉子就会扎进轮胎里,我就没发动车子。我的车是前四后八十二个轮胎的大货车,空车质量12吨多,装货满载后重量约30吨左右。我车子右侧第一个轮胎的刹车气管被剪断了,我看了断口估计是被人用刀之类的工具割断的,右侧的六个轮胎,前面两个后面四个,每个轮胎下面都被人倒置放了钉子,当时因为车子没有开出去,所以钉子没有扎进轮胎。钉子是十来公分长的钢钉,大头朝下倒置的。我当天发现后提供给你们警方了。我一般是打火启动后检查一下仪表盘,没有什么异常就挂档开出去。如果刹车坏了是可以启动的,车子启动以后,如果不去看仪表盘,即使刹车系统坏掉了,气压打不上来,一样可以发动车子并且行驶出去的。我的运货路线是从庙港到绍兴,先走镇区道路,然后再经过庙港G50高速转其他高速,最后运到绍兴滨海镇。当时我停车的地方是庙港镇南大道上,还好当时路上行人少,如果人多了就更加危险了。

2、被害人钮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我开的那辆货车是沈某的,我承包了那辆车。2016年9月30日晚上18点左右,我回家吃饭,将车停在庙港丰民高架桥北面的震庙公路边,我打了双跳灯回家吃饭睡觉。到了10月1日早上5点多,我准备到震庙公路路边去开车,看到双跳灯还跳着,就直接开车启动后走了。我一路开到绍兴到了绍兴染厂,下车准备卸货时发现车子右侧第二轴和第三轴的轮胎上各有一个轮胎没有气了。我发现第二轴的轮胎上有个钢钉,我找了当地流动补胎的人电话把胎补好了,他给我看每个轮胎上有1个钢钉,我看了后就把钉子扔了。回来后我又对货车轮胎检查了发现第三轴另外一个轮胎也有钢钉,这个钢钉扎偏了,没有扎进内胎,第四轴的轮胎上有钢钉的痕迹,没有发现钢钉。我开的货车是九米六的红色大货车,19吨货车,满载40吨,车子一共有四轴十二个轮胎,前面两轴四个轮胎,后面两轴八个轮胎。我承包的货车是拉布的,从庙港装货,开沪苏浙高速七都上南浔下,走浔练公路到练市,再到海宁,长安胡家兜上高速到党山党湾下,到绍兴卸货,绍兴空车回。我的车是新车,进车门前一般不检查货车情况,发动时插钥匙并拧钥匙,开动后仪表板上会显示机油压力,储气筒气压,各个灯火仪表灯,仪表板上显示的各个指数我都会看一下,发现正常我就走了。2016年9月30日仪表板指数都是正常的。当天路况不错,我在高速上跑,车速大约70KM/H,我在绍兴修了100多元,但还有一个轮胎中有铁钉,另一个轮胎被钢钉划了下橡胶有点损伤。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笔录,证实我是开货车的,我货车刹车气管被剪断了。2016年9月30日下午5点多,我装好货把车停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中学对面马路边,车头朝东停的。2016年9月30日晚上11点半,我开着货车准备出车,我就把车发动了,气压打到七个气压,车子开动了,我沿着路一直开到庙港警务站东南侧路口时,我准备踩刹车减速停下来,踩了一下刹车后气压全部跑掉了,导致我货车刹车完全不能用,当时车上还装有40吨左右的货,幸亏车速慢,边上没有人,否则肯定要导致人伤甚至是死人的,后来我把油门什么全松掉,车自行慢慢停下来,停下后我下去看一下,发现货车前面四根刹车气管被剪断了三根,我马上打电话叫修理厂过来修理了。我的货车是红色的江淮牌大货车,长9.6米,载重18.95吨,满载40吨,是黄牌的。货车前面四根刹车气管被剪断了三根,剪断了右侧一轴二轴轮胎和左侧二轴的轮胎的刹车气管,导致我一刹车刹车气压都没有了,我货车所有轮胎的刹车都没用了。我从七都庙港中学出发,沿着沿湖路到庙震桃公路往南到G50震泽口子上高速一直到绍兴的,我这批货是发往绍兴的。刹车气管被剪断货车可以正常启动的,打刹车气压也是可以打的,但是一踩刹车,打的刹车气就全跑掉了,导致刹车失灵。当时我货车装好货的,车加货总共有40吨左右。我们一般不检查的,我跑了20多年的货车,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货车一般先插钥匙发动车,在原地等刹车气压上来,车一发动气压就会自动打上来,等到气压打到6、7个就可以起步了,剩下的气压会在行进过程中自动打起来。

4、证人吴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孙守刚和我一样是搞大货车运输的,平时自己也开开车,孙守刚我们叫他“小山东”。最近一段时间高速公路超限查的严,我和孙守刚还有其他养车的人就商量这段时间不拉货,和厂方谈谈价格,否则跑货车是不赚钱的,大家当时都同意的。2016年9月30日晚上,孙守刚打我电话叫我去他家里,我就过去了,我到了后孙守刚驾驶员老许也在的。孙守刚问我厂里老板讲的价格怎么样,我说厂里老板不答应把运费从7块抬高到8块,孙守刚说他那边的老板也不答应。孙守刚说只有我们三个最傻,说不装布就不装,其他人该怎么装还是怎么装,孙守刚尤其说到了老李他们两个人,这两个人分明答应他不装布的,现在也装布了。我说人家的想法我们也管不了,这时老许就提出来,既然说话不算数我们就去搞他一下,我听老许这么说就说我车上有钉子,把钉子顶在轮胎下面去,孙守刚当时没有说什么,后来也表示同意去的,于是我们三个人就从孙守刚家里出来。当时孙守刚和老许都喝酒的,我没有喝酒,我就开着桑塔纳轿车带着他们两个,孙守刚坐后面,老许坐副驾驶,因为孙守刚说老李出尔反尔,我们就去找老李的车子。在开的路上,我和他们二人发生了争执,我劝他们不要去搞破坏,他们说既然来都来了,肯定要搞的,我说那就随便。开过去后果然看到了老李的车子,我把他们放在中学的门口,我车子平时放些钉彩钢板的钉子的,他们俩个每人都拿了一点就下车了,我就开车回家了。他们下车后去干什么我不清楚的。过了十几分钟,孙守刚打我电话说要去洗脚,让我到中学门口接他们,我开车接上他们,沿着庙震公路开到开弦弓村高速公路大桥不到一点的路边,老许让我停车,他们两个人又下车往北面走了,我没有下车,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没过多久,他们又回到车上,他们没有说去做什么,我也没有问,后来我们就回家了。

5、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30日晚上24时左右,我接到电话让我去庙港好易购超市修辆货车,说是货车的气刹漏气,我去了后检查了货车发现有三根气刹的管子断了,我就现场帮他们修了。货车驾驶室下面的三根气刹断了,以我的经验看,肯定是被人用刀这类工具割断的。因为这种大货车每一轴都有气刹,而且这些气刹都是联通的,如果是驾驶室下面的三根气刹断了的话,货车的刹车装置就失效了,就刹不住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苏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员,平时负责大型卡车的检测,我们公司主要承接大型卡车的检测和维修。“第一轴右侧制动气室气管与第二轴左右两侧制动气室气管破损”中的气室指的是刹车分泵,承担平时刹车的供气,如果刹车气管破损,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启动和行驶,只会让刹车系统不起作用。刹车气管分成两种,进气管和出气管,连在制动气室的第一轴和第二轴气管均属于进气管,这种管子破损不会对汽车行驶造成影响,只会影响刹车系统,但是影响多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手制动气管在气压打足之后,松掉可以正常行驶,如果这根气管被破坏的话车辆才不能正常开,但是能启动,这只针对单车,也就是所谓主车,挂车是另外一种情况。

7、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主要从事机动车的产品检测和司法鉴定工作。苏州司鉴〔2016〕痕鉴字第751号、第752号鉴定意见书是我单位出具的,上面签名的就是我。我们鉴定的流程情况及被鉴定车辆的实际情况、可能产生的后果。

8、苏州市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苏华碧司鉴〔2016〕痕鉴字第751号鉴定意见书,车辆第一轴右侧制动气室连接气管破损不会影响车辆正常启动,但会导致压缩空气无法进入制动气室,从而无法对相应车轮进行制动,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制动力不足,制动跑偏等现象,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离合分泵与储气筒之间的气管破损不会影响汽车的正常启动,但会导致储气筒管路漏气,致使汽车制动系统故障指示灯发生报警,车辆无法达到汽车正常制动所需车压,整车制动性能失效。

9、苏州市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苏华碧司鉴〔2016〕痕鉴字第75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车辆第一轴右侧制动气室气管与第二轴左、右两侧制动气室连接气管破损不会影响车辆正常启动,但会导致压缩空气无法进入制动气室,从而无法对相应车轮进行制动,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制动力不足,制动跑偏等现象,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

10、被告人孙守刚的供述笔录,证实我平时做运输行业的,自己有八辆货车,雇驾驶员开车,专门做把庙港的布拉至绍兴的运输生意,跟我做同样生意的还有沈某、吴某等人。最近不允许货车超载,所以我们搞运输的赚不到钱。2016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我们这些平时负责庙港运输布生意的就商量了一下,说好最近一段时间暂时不接布的活,想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一点运费,大家都同意的。过了一两天晚上,我货车驾驶员老许到我家里喝老酒,我们差不多喝了两瓶白酒,后来吴某到我家里,说沈某、老李这些神经病还在装,说话不算数,我们去给他们放钉子,让他们走不了!当时我和老许都喝多了,都同意的。于是吴某就开车带着我和老许,到了庙港中学南面路边。当时路边停着一辆装布的十二个轮胎的大货车,我和老许两个下车,我下车时,吴某拿出十来个长约六七公分的钉子,让我放在轮胎下面去,我就接过钉子走了。于是我和老许就走过去,我开始是用钉子顶在了货车轮胎下面,老许是用一把多功能刀割断了货车的刹车气管,割断几根我不知道,等我把钉子放好,老许也割好了刹车气管后,我拿过老许手里的多功能刀,把这辆货车右侧的刹车气管割断了一根,我割断之后就把刀还给了老许。我们弄了这辆车子后,看到庙港中学西面那边还有一辆车也装货了。我们两人就一起走到西面那辆货车边,我过去放了三颗钉子,一个钉子一个轮胎,我看到许勇刚用多功能刀去割副驾驶下面轮胎上面的刹车气管。许勇刚有没有在这两辆货车轮胎下面放钉子我不清楚。我们弄了这两辆货车后,吴某开车过来了,我们上车后还和吴某说我们把那两辆货车的刹车气管割破了,也在轮胎下面放钉子了。然后我们开车往震泽那边准备去洗脚,但开到庙港开弦弓村高速公路大桥不到一点地方看见一辆装着布的货车,我和老许走到这辆货车的右侧,我在右侧的后方的轮胎放钉子,老许在右侧前面的轮胎放钉子,还是把钉子斜着顶在货车轮胎前方,我放了外侧两个轮胎前面,我们放好了钉子后就回到吴某的车上就离开了。当时货车装着整车的纺织布匹,货车随时可以启动行驶的状态。我们这样做会使货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可能和危险性的,一辆货车的关键部位都在这里。

我们破坏的是红色的货车,应该是18、19吨的车载量,西面那辆是浙江号牌,车牌我记不住。

11、被告人许勇刚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9月28、9日左右,浙江范围以内的交警执法力度开始加强不让我们货车超载使我们的运输成本开始上升。我老板孙守刚和他朋友吴某联合一些货车老板开始停工准备让庙港范围内的这些纺织厂老板提高运费。2016年9月30日晚上7点多,我们老板孙守刚说现在运输价格没有谈好,所以今天不能装货,让我在他家里吃晚饭。吃到晚上20时左右,孙守刚打电话给吴某,让他来喝茶。过了一会,吴某开车过来了。到了后,我们三人在孙守刚家里喝茶,吴某说:今天不是说不装布了,怎么还有人在装布,我们要不要去搞他们一下。我和孙守刚喝了点酒都表示同意说搞就去搞吧。我还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多功能刀说我这里有工具,可以割断刹车气管。吴某说他车里还有钉子的可以放在轮胎前面扎破轮胎,孙守刚说我们大家一起去搞,吴某开车载我们到离庙港中学门口不远的地方,看到庙港中学门口那条路西面那边停了一辆货车,货车上面装了布。吴某就把车停下来,我拿了一颗钉子带着多功能刀,孙守刚拿着车里的钉子一起下车了,我们两个人走到货车边上,我把货车驾驶室下面的第二个轮胎两根刹车气管用工具包里的多功能刀割断了,割断刹车气管后我又拿出钢钉,放了一根在这辆货车后面一个轮胎下面,我弄完后孙守刚从我手里拿过多功能刀也去割了刹车气管,具体割了几根我不清楚了。他割完之后把他的钢钉也放在大货车的轮胎下面。我们搞完之后吴某接了我们两个继续往前开,开到锦港花园快餐店那边又看到有辆装了布的货车,我和孙守刚又下去,我用多功能刀把第二辆货车驾驶室下面的第二个轮胎一根刹车气管割断了,我割断之后孙守刚又把多功能刀要过去割货车的刹车气管,具体割了几根我也不清楚。我们两个割完之后吴某开车带着我们准备去震泽洗脚了,我就把多功能刀扔了。车子开到开弦弓村过去高架不远的地方又看到有辆装了布的货车,吴某又调头过来准备搞这辆车。我和孙守刚两个人拿着一共十来个钉子放在这辆货车后面的轮胎下面。我们放完钉子后回来了。我和孙守刚就去吃夜宵了,吃完夜宵我就回家睡觉了。我们看见庙港这边谁在用货车装布,我们就搞这辆装布的货车。我清楚货车后面放置钢钉的话只要货车开动轮胎就会被扎穿,割断刹车气管的话可能会导致刹车失灵,作为十年驾龄的老司机我很明白这样万一上路的话非常的危险,搞不好会车毁人亡的。多功能刀是我随身携带的,钢钉是吴某车里拿的,长约10厘米,黄色不锈钢质地。被我们搞的车都是9米6的大货车,反正就红色和蓝色两种颜色。吴某绰号叫“杨子荣”,孙守刚绰号叫“小山东”。

庭审中,被告人许勇刚否认其用刀割刹车气管。

12、照片。

13、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咨询苏州华碧司法鉴定中心,该咨询称无法对钉子扎破轮胎造成何影响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还有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共同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守刚、许勇刚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守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勇刚、孙守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许勇刚提出的其没有割刹车气管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勇刚系主动投案,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基本稳定一致,均供述了其用随身携带的多功能刀割刹车气管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告人孙守刚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许勇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勇刚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勇刚在犯罪过程中参与预谋,在实施犯罪时行为积极,应认定为主犯。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勇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勇刚虽系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关于被告人孙守刚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孙守刚有立功表现,且辩护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上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孙守刚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刚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许勇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孙守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勇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孙守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炳红

人民陪审员邬长庚

人民陪审员顾家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