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东海、涂小荣、徐玉招等人以蕉岭县三圳镇河西村林屋坑石场采石引起该村部分地方地陷危及村民居住、生活安全为由,为了迫使该石场停产,故意破坏进出石场必经的蕉岭县三圳镇河西村乡道Y164线,危害了公共安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6日上午,赖东海、涂小荣、徐玉招等人来到蕉岭县三圳镇河西村乡道Y164线K0+300处的水泥桥,涂小荣和赖东海先后使用赖东海的风泵机(已扣押)凿水泥桥,徐玉招则用铁铲清理凿出的水泥块、沙某。
2、2017年5月17日晚,赖东海等人来到蕉岭县三圳镇河西村乡道Y164线K0+300处的水泥桥,继续使用风泵机凿水泥桥直至将桥面凿穿,造成水泥桥236×155厘米范围被破坏,形成一处深125厘米的孔洞。2017年5月29日,被害人杨某1驾车经过该路段时,车辆左前轮陷入凿穿的桥洞,造成车辆轻微损坏。
3、2017年6月4日下午,为阻碍大型货车通行,徐玉招伙同几名河西村民(无法查明)到蕉岭县三圳镇河西村乡道Y164线入口处浇筑了两个水泥柱,其中徐玉招负责搅拌水泥和沙某等。经测量,徐玉招等人浇筑的北侧水泥柱长183厘米、宽79厘米、高59厘米;南侧水泥柱长246厘米、宽71厘米、高77厘米;两个水泥柱相距224厘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东海、涂小荣、徐玉招故意破坏公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东海、涂小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玉招由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