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关红伟破坏电力设备、破坏交通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红伟,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红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l5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破坏盗割铁骑山路中青林集团与西宅子头社区中间路段上的四根路灯电缆;2017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破坏盗割正阳路南山宾馆与烟青路路口之间路段上的路灯电缆;2017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破坏盗割正阳路路段南山宾馆附近一个交通信号灯和三根路灯的电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被告人关红伟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关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l5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破坏盗割铁骑山路中青林集团与西宅子头社区中间路段上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4根;2017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破坏盗割正阳路南山宾馆与烟青路路口之间路段上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14根;2017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区正阳路,破坏盗割正阳路路段南山宾馆附近正在使用的交通信号灯电缆1根和路灯电缆3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作案工具电线钳一把、十字螺丝刀一个、钢锯一把、绝缘手套一副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查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关红伟到案经过。

(2)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关红伟作案使用的工具和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

(3)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交通信号灯电缆被盗割及修复经过,该信号灯为24小时运转,损坏期间造成路口拥堵但未造成交通事故。

(4)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关红伟的身份情况。

2、辨认笔录

(1)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关红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2)张某2、纪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二人辨认并确认了被告人关红伟系2017年5月9日在正阳路南山宾馆附近盗割路灯电缆的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该系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科工作人员,2017年5月9日该接到分局指挥中心电话称南山宾馆西侧信号灯电缆被盗割,造成交通拥堵,该联系维保单位山东友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复。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该系山东友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5月9日,该接到交警大队综合科通知,前往正阳路南山宾馆西侧修复被盗割电缆的交通信号灯的经过。

(3)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该系青岛日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系市政路灯维保单位。2017年5月10日,该接到夏庄派出所通知称,正阳路、铁骑山路多处路灯电缆被盗割。经查看,发现正阳东路路南侧17个路灯、铁骑山路4个路灯电缆被盗割,该组织人员进行了维修。上述路灯系市政照明灯,一直在正常使用。

(4)证人张某2、纪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9日,该二人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南山宾馆附近目击被告人关红伟盗割路灯电缆并报警的经过。

4、被告人关红伟的供述,证实该于2017年5月5日、7日、9日三次在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正阳路盗割路灯电缆21根、交通信号灯电缆1根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红伟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该破坏公路标志,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红伟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红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二、作案工具电线钳一把、十字螺丝刀一个、钢锯一把、绝缘手套一副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索杰

人民陪审员李君

人民陪审员杨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