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l5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破坏盗割铁骑山路中青林集团与西宅子头社区中间路段上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4根;2017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破坏盗割正阳路南山宾馆与烟青路路口之间路段上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14根;2017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关红伟至青岛市城区正阳路,破坏盗割正阳路路段南山宾馆附近正在使用的交通信号灯电缆1根和路灯电缆3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作案工具电线钳一把、十字螺丝刀一个、钢锯一把、绝缘手套一副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查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关红伟到案经过。
(2)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关红伟作案使用的工具和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
(3)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交通信号灯电缆被盗割及修复经过,该信号灯为24小时运转,损坏期间造成路口拥堵但未造成交通事故。
(4)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关红伟的身份情况。
2、辨认笔录
(1)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关红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2)张某2、纪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二人辨认并确认了被告人关红伟系2017年5月9日在正阳路南山宾馆附近盗割路灯电缆的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该系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科工作人员,2017年5月9日该接到分局指挥中心电话称南山宾馆西侧信号灯电缆被盗割,造成交通拥堵,该联系维保单位山东友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复。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该系山东友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5月9日,该接到交警大队综合科通知,前往正阳路南山宾馆西侧修复被盗割电缆的交通信号灯的经过。
(3)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该系青岛日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系市政路灯维保单位。2017年5月10日,该接到夏庄派出所通知称,正阳路、铁骑山路多处路灯电缆被盗割。经查看,发现正阳东路路南侧17个路灯、铁骑山路4个路灯电缆被盗割,该组织人员进行了维修。上述路灯系市政照明灯,一直在正常使用。
(4)证人张某2、纪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9日,该二人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南山宾馆附近目击被告人关红伟盗割路灯电缆并报警的经过。
4、被告人关红伟的供述,证实该于2017年5月5日、7日、9日三次在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正阳路盗割路灯电缆21根、交通信号灯电缆1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