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张立东破坏交通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立东,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桂彬,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石铁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东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江、焦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东为了捡拾财物,萌生用千斤顶把铁轨顶起让火车翻车的想法。1999年12月2日22时许,张立东携带事先购买的千斤顶来到北京铁路局管内石家庄至德州铁路上行线153千米+947.3米处,用千斤顶将左侧钢轨下的灰枕顶高。22时55分许致使3346次货物列车机后一位脱轨,张立东逃跑。经抢修,次日凌晨50分线路开通,造成工务、电务等铁路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张立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立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立东的辩护人提出,张立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立东为了捡拾财物,欲将客运列车顶翻。1999年12月2日22时许,张立东携带事先购买的油压千斤顶来到北京铁路局管内石家庄至德州铁路上行线153千米+947.3米处用千斤顶将左侧钢轨下的灰枕顶高15厘米。22时55分许3346次货物列车通过该地点时发生机后一位脱轨事故。经抢修,次日凌晨50分线路开通,影响客车2列、货车8列,造成工务、电务等铁路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余元。张立东逃离现场。

当日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进行了现场勘验,提取作案工具千斤顶一台,血迹一枚。2017年10月14日,衡水市公安局在工作中获取了案件相关线索,并将被告人张立东抓获。随后移交给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处理,张立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立案报告,证实1999年12月2日22时许,石德铁路上行线153千米+947.3米处,发生因用千斤顶将钢轨下的灰枕顶高导致货车脱轨事故,立为重大刑事案件侦查。

2、司机张某1、副司机张某2的证言,均证实1999年12月2日二人值乘3346次货物列车,行驶至石德铁路上行线153千米+900米左右时,发现线路有异常,当即采取制动措施,经过异常线路时,感觉到机车晃动,22时35分停车。下车检查发现机后第一位前台车线路脱线。

3、行车记录信息查询记录和机车运行曲线,证实了3346次货物列车制动停车的时间和位置信息。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石家庄铁路公安处接报后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在石德上行线153千米+947.3米处有一红色千斤顶将灰枕顶高0.15米,距中心现场北侧40.4米处有一处粪便及一滴血迹,进行了提取和拍照。

5、被告人张立东的供述笔录,证实张立东归案后,对于1999年12月一天晚上十点多,在石德铁路线青兰至龙华间用千斤顶将最北侧的一根钢轨下的枕木顶高,想把客运火车弄翻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当晚曾在现场附近大便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实张立东归案后辨认出了其作案用的千斤顶和破坏现场位置。

7、检查笔录和物证鉴定报告、鉴定书,证实经DNA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在9个STR基因座上与张立东的基因型相同。

8、行车事故概况和损失证明,证明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9、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证实1999年12月2日石德线153千米+947.3米处,因砼枕被人用千斤顶顶起,造成线路设备损坏,致使列车机后一位车辆脱轨,该行为危及行车安全。

10、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制作说明,记录了张立东归案后的供述情况和辨认结果。

11、衡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抓获经过,证实了抓获张立东的过程,经当场讯问,张立东对1999年12月2日破坏铁路一事供认不讳。

12、前科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材料,证实了张立东的前科情况。

13、张立东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立东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东用千斤顶将正在使用的铁路轨道顶起,造成货物列车脱轨事故,足以造成列车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立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采纳其辩护人所提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张立东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立东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红彪

审判员李延军

审判员史志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底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