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3 0:00:00

张其林、李代强破坏交通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其林,男,1989年9月4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09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代强,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06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其林、李代强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其林、李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其林与陈桔(另处)经预谋,采用破窗方式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五桂村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清泉×号隧道配电房内,将配电房内启动发电机的2块蓄电池盗走。后二人将被盗蓄电池销赃,所获赃款被均分耗用。

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其林伙同陈桔再次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五桂村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清泉×号隧道配电房内,将启动发电机的2块蓄电池丢弃在配电房外,又再次返回配电房预谋窃取连接发电机的电缆线,将电缆线一端剪断后逃离。

2017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其林、李代强经预谋,采用破窗方式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五桂村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清泉×号隧道配电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配电房内的两段电缆线窃走。期间,因二人的行为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发现,二人遂携带窃取的电缆线逃离,途中将电缆线丢弃。

2017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其林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同月6日9时被告人李代强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清泉派出所投案。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本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被告人张其林、李代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其林、李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并故意破坏高速公路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张其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代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其林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代强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三、对被告人张其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其林的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被告人李代强的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军

人民陪审员秦徽武

人民陪审员黄仁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