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其林与陈桔(另处)经预谋,采用破窗方式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五桂村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清泉×号隧道配电房内,将配电房内启动发电机的2块蓄电池盗走。后二人将被盗蓄电池销赃,所获赃款被均分耗用。
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其林伙同陈桔再次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五桂村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清泉×号隧道配电房内,将启动发电机的2块蓄电池丢弃在配电房外,又再次返回配电房预谋窃取连接发电机的电缆线,将电缆线一端剪断后逃离。
2017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其林、李代强经预谋,采用破窗方式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五桂村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清泉×号隧道配电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配电房内的两段电缆线窃走。期间,因二人的行为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发现,二人遂携带窃取的电缆线逃离,途中将电缆线丢弃。
2017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其林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同月6日9时被告人李代强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清泉派出所投案。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本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被告人张其林、李代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