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以修建乡村砂石公路占用其家耕地未补偿为由,雇佣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装载机,将其家门前东西走向的蔡洼组乡村砂石公路推成了长87米,宽6米、深0.6米的凹坑,并向赵某某支付900元工费。案发后,武某某已将路面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和现场概况。
3、合水县交通运输局证明,证实武某某及赵某某用装载机推成的凹坑,能致使过往车辆侧翻,并证实肖咀乡卓堡村蔡洼组砂石路属于农村公路。
4、户籍证明证实武某某、赵某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5、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23日11时许,武某某某雇佣赵某某装载机将其家门前砂石路推成长80几米,宽6米、深0.5米的凹坑,两端被沙土堆积,使路面阻断。
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3年肖咀乡卓堡村蔡洼组修建乡村砂石公路时占用了武某某家耕地,一直未补偿;武某某雇佣推土机将其家门前砂石路推成长87米,宽6米、深0.5米的凹坑,使路面阻断。
7、证人李某、张某3、赵某、武某甲证言,证实2017年4月23日,其村的砂石路被武某某用推土机破坏成长87米,宽6米、深0.5米的凹坑。
8、证人徐某、罗某证言,证实长87米,宽6米、深0.6米的凹坑形路面,会使通行小型汽车颠覆、翻车。
9、证人武某2、武某3证言,证实2017年4月28日前后武某某雇佣装载机将损毁的砂石路修复平整,车辆和行人可以正常通行。
10、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