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9 0:00:00

邵某某破坏交通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金秀,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金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因不满铁路工作人员用粗暴的言语阻止其通过铁路线路进入威海火车站,遂在桃威铁路135KM+625M处的两侧铁轨上摆放了两块尺寸分别为54cm×12cm×12cm和25cm×16cm×12cm的水泥块,造成威海至济南的K8262次旅客列车撞击水泥块后停车46分钟。

同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沿港口专用铁路线回家途中,在港口专用铁路线1KM+51M处的铁轨上摆放了三块障碍物,分别为两块尺寸为52cm×35cm×5cm和39cm×23cm×7cm的水泥块和一块25cm×18cm×12cm的石头。2017年5月9日8时19分许,自威海站发往威海港的57011次火车机车行至此处,与被告人邵某某摆放的两块水泥块相撞(因石头表面低于钢轨,与机车擦过)。该两次撞击足以造成列车毁坏、脱轨、倾覆等严重后果。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看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好以及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疾病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因不满铁路工作人员用粗暴言语阻止其通过铁路线路进入威海火车站,遂在桃威铁路135KM+625M处两侧铁轨上摆放了两块尺寸分别为54cm×12cm×12cm和25cm×16cm×12cm的水泥块,造成威海至济南的K8262次旅客列车撞击水泥块后停车46分钟。同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沿港口专用铁路线回家途中,在港口专用铁路线1KM+51M处的铁轨上摆放了三块障碍物,分别为两块尺寸为52cm×35cm×5cm和39cm×23cm×7cm的水泥块和一块25cm×18cm×12cm的石头。2017年5月9日8时19分许,自威海站发往威海港的57011次火车机车行至此处,与上述两块水泥块相撞,并擦过表面低于钢轨的上述石头。该两次撞击足以造成列车毁坏、脱轨、倾覆等严重后果。

另查明,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邵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杨某、姜某、姚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破坏轨道,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继业

法官助理张德民

人民陪审员宋惠利

人民陪审员宋修巧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连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