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因不满铁路工作人员用粗暴的言语阻止其通过铁路线路进入威海火车站,遂在桃威铁路135KM+625M处的两侧铁轨上摆放了两块尺寸分别为54cm×12cm×12cm和25cm×16cm×12cm的水泥块,造成威海至济南的K8262次旅客列车撞击水泥块后停车46分钟。
同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沿港口专用铁路线回家途中,在港口专用铁路线1KM+51M处的铁轨上摆放了三块障碍物,分别为两块尺寸为52cm×35cm×5cm和39cm×23cm×7cm的水泥块和一块25cm×18cm×12cm的石头。2017年5月9日8时19分许,自威海站发往威海港的57011次火车机车行至此处,与被告人邵某某摆放的两块水泥块相撞(因石头表面低于钢轨,与机车擦过)。该两次撞击足以造成列车毁坏、脱轨、倾覆等严重后果。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看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