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玉民、王福荣、吕林和、罗叶强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玉民、王福荣、吕林和、罗叶强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玉民、王福荣、吕林和、罗叶强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王玉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福荣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吕林和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罗叶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上诉人王玉民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
上诉人王福荣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人吕林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人罗叶强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