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二人经商谋后驾驶电动车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3日凌晨4时许,去到黎湛铁路线塘口站至湛江站区间的K309+500M、K306+100M、K304+711M处,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导致途经的列车因撞上石块而停车,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具体是:
1.2017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9+500M处,通过攀爬铁路防护网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4时55分许,68743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区间时,因撞上石块造成停车21分钟。
2.2017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9+500M处,通过攀爬铁路防护网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4时38分许,45081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区间时,因撞上石块造成停车28分钟。
3.2017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6+100M处,通过铁路防护网破口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4时53分许,23004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区间时,因撞上石块造成停车23分钟。
4.2017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4+711M处,从人行过道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5时20分许,湛江站派出所民警巡防至该处时,发现钢轨上摆放的石块,及时排除了险情。
2017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分别在“猪仔荣大排档”、“老表大排档”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事故概况报告、归案情况说明、监控截图、活动轨迹图、南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证明、辨认及指认照片、寄押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的供述和辩解,南铁公(技)勘[2017]040号、041号、04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