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15 0:00:00

郑如明、杨喜乐破坏交通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郑如明,绰号“阿明”,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杨喜乐,绰号“阿乐”、“乐仔”,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湛江市廉江市。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二人经商谋后驾驶电动车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3日凌晨4时许,去到黎湛铁路线塘口站至湛江站区间的K309+500M、K306+100M、K304+711M处,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导致途经的列车因撞上石块而停车,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具体是:

1.2017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9+500M处,通过攀爬铁路防护网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4时55分许,68743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区间时,因撞上石块造成停车21分钟。

2.2017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9+500M处,通过攀爬铁路防护网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4时38分许,45081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区间时,因撞上石块造成停车28分钟。

3.2017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6+100M处,通过铁路防护网破口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4时53分许,23004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区间时,因撞上石块造成停车23分钟。

4.2017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驾驶电动车去到黎湛线K304+711M处,从人行过道进入线路内,在铁路轨道上放置石块。同日凌晨5时20分许,湛江站派出所民警巡防至该处时,发现钢轨上摆放的石块,及时排除了险情。

2017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分别在“猪仔荣大排档”、“老表大排档”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事故概况报告、归案情况说明、监控截图、活动轨迹图、南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证明、辨认及指认照片、寄押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的供述和辩解,南铁公(技)勘[2017]040号、041号、04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在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并危及行车安全,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商谋并实施了在正在使用中的黎湛线铁路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郑如明、杨喜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如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杨喜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伟

人民陪审员黄初珍

人民陪审员黄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