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发后,五被告人积极修复高速公路护栏,并在高速公路附近树立宣传标语,劝导村民爱护公路设施,不得私自进入高速公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已被本院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钢钎、十字锹等物证证实:五被告人破坏高速公路护栏所使用的工具。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来源、案件侦破情况及对五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3、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五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传唤到案。
4、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巴中管理处对封闭高速路护栏开口情况的介绍及安装交安设备情况介绍等书证证实:广巴高速公路K104段-K108段在进行路边开口封闭作业过程中受到当地老百姓现场阻工,且该路段封闭后,当地老百姓多次破坏路边护栏进入高速路,导致公司多次进行封闭并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
5、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实:南江县和平乡石龙村村民陈某曾因在广巴高速路行走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当地多名村民也因在广巴高速路行走被南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6、南江县和平乡石龙村全体村民请求书、被告人的悔过书及在高速路的法制宣传照片等书证证实:南江县和平乡石龙村村民因出行困难经常在高速路行走,案发后,五被告人在高速路口进行法制宣传,当地村民均请求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
7、证人惠某戊(南江县和平乡村民)证实:石龙村到和平乡的公路是2013年修通的,到正直镇的公路是2016年10月份修通的,但都没有硬化。2010年高速公路通车后,该村村民为方便出行,多次破坏高速公路护栏。2016年12月中旬,惠某甲、惠某乙等人在我家帮忙卸碑,卸完碑后,他们拿了两根钢钎走,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拿钢钎干什么,后来他们被抓后才知道他们拿去撬高速公路的防护栏了。
8、证人孟某甲(南江县和平乡石龙村1社村民)证实:该村的小路不好走,村民到正直镇都是走的高速路。惠某甲他们去撬高速公路护栏被抓,回来后给我们老百姓做宣传,让我们不要再在高速公路上面走。
9、证人何某某、吴某某、何某乙、廖某某(南江县和平乡村社干部)证实:在修高速路之前,石龙村没有公路,村民出行都是走小路,2008年左右修高速公路的时候,为了运输材料修了一条便道,但路况很差。当地老百姓到正直镇一直在高速路上行走和骑摩托车,高速公路通车后就一直在破坏高速公路护栏。
10、证人尹某某、何某丙(高速公路附近村民)证实:因为村道路没有硬化,行车不方便,高速路附近几个村的村民经常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在高速路上驾驶摩托车。
11、证人黄某某、谭某某、张某、赵某某(驾驶员)证实:自广巴高速公路通车以来,南江县正直镇到和平乡路段的防护栏多次被人为破坏,经常有行人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路上逆向行走和行驶。
12、五被告人的供述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中心位置及概貌。
14、视听资料证实:五被告人使用钢钎等工具破坏高速公路护栏的经过。